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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320682-2026-07-0132
二、项目名称:
新东路(东创路至雉成大道段)工程监理服务项目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市大司马南路8号
中标(成交)金额:
10000元
| 名称: | 新东路(东创路至雉成大道段)工程监理服务项目 |
| 服务范围: | **市高新区新东路(东创路至雉成大道段)工程监理服务,施工内容为:新东路(东创路至雉成大道段)工程项目,道路起点为东创路,终点为雉水大道,全长约700米,道路红线宽度20米,沥青砼路面,同步实施给排水、绿化、路灯和交通安全设施等配套工程,工程预算价约854万。本次监理服务范围是该工程所有施工内容的监理服务。 |
| 服务要求: | (一)质量等级要求:合格。 (二)安全目标:无安全事故。 |
| 服务时间: | 服务期限:监理施工阶段服务期与实际施工工期同步及施工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服务(含协助审计结束全过程)(缺陷责任期: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两年)。 |
| 服务标准: | (一)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监理单位应配合项目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如实编制工程结算,并配合送审,否则,项目建设单位有权对成交人进行处罚。 (二)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我国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如发现成交供应商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采购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供应商应加强对资料的保管,工作全面完成后,应将采购单位认为必要的有关资料返还给采购单位;其余资料,供应商应按采购单位要求存档保管,并应及时满足采购单位对资料有关调用、审核等要求。对档案管理不完善造成资料遗失的,采购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供应商须对采购单位提供的数据、材料具有保密义务,如发现有泄密行为,采购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如发现成交供应商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采购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六)在项目采购或实施过程中,如国家标准修改,应按照新国家标准实施;如本谈判文件规定高于国家标准,无论新旧标准,均按本谈判文件规定实施;如本谈判文件规定低于国家标准,无论新旧标准,均按国家标准规定实施。如本谈判文件内有内容相互矛盾,以高标准**求的为准。以上有关风险等由供应商自行考虑并承担。 |
五、评审专家名单:
李磊、周春慧、石天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无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名称:****
地址:**市福寿路379号
联系方式:137****6250
名称:无
地址:无
联系方式:无
项目联系人:周女士
电 话:137****6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