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7月28日-2026年8月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007
通讯地址:**市**区澄湖西路89号
邮 编:115000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公司年产10万吨啤酒,10万吨饮料、5万吨果酒及15万吨饮用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省**市**区新海大街69号 | ******公司 | ****公司 | 本项目(项目代码:****)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省****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新海大街69号,总投资269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有:项目利用地块内原有的厂房建设原浆灌装啤酒生产线1条以及原料仓库和成品仓库;同时**2#生产车间、办公楼、污水处理站等设施,建设精酿啤酒生产线2条,饮料、果酒、饮用水生产线5条;购置糖化设备、发酵设备、过滤设备、CIP清洗系统等生产设备。投产后实现年产10万吨啤酒,10万吨饮料、5万吨果酒及15万吨饮用水。 |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上料粉尘经过布袋除尘后通过17m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经过活性炭吸附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排放速率以及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 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加强废气收集系统的维护管理,增加有组织收集率,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量。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的厂界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化粪池,进入市政排水管网,最终排入**市****处理厂处理;生产****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市****处理厂;废水总排口水质满足《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25)表1间接排放标准、《**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以及**市****处理厂进水指标中的较严者。 3、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酒糟、热凝固物、酒花糟、废酵母、废硅藻土、废酒瓶、废易拉罐、废包装、废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外售综合利用;废反渗透膜由厂家回收;污水处理站污****环卫处置。本项目危险废物为废活性炭,存放于危险废物贮存点,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中华人民**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的要求。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贮存点的设计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4、落实噪声治理措施,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标。本项目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4类标准限值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