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安臻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第一批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玩教具、广播监控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6-J1-120021-GXAZ)的质疑答复书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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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云深****公司

地 址: **省**市虎啸塘岸120号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邓程 电话: 1312****937

贵公司通过顺丰快递递交的关于2026****大学前教育**玩教具、广播监控设备采购(项目编号:****)的政府采购质疑书,我公司于2026年7月23日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了认真核实。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予以受理,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采购文件将第三方检测报告列为投标实质性门槛(而非中标后验收前提供),文件发售至投标截止周期过短,未预留检测办理合理时间,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本项目谈判文件2026年07月15日 开放下载,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07月22日,全程仅6个自然日,扣除周末休息日,有效工作日严重不足。第三方 CMA 检测流程包含样品寄送、实验室排单、产品检测、报告审核盖章全套流程,文教/玩具类产品常规检测周期为3-7个工作日。外地供应商还需额外承担样品快递往返时间,新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无法在投标截止前完成送检并取得正式检测报告。仅少数提前备有报告的厂家可参与竞标,变相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条: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质疑答复一:
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本项目程序时限符合法律硬性规定,且所采购的货物是市场上常见货物,市场成熟度高,具备充分的市场响应基础,经调研供应商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标书代写
2、本项目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是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设置,关于检测报告的准备时间,经核查,采购文件并未限定检测报告的出具日期必须在公告发布之后。本项目所列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技术参数,均为衡量产品性能的通用、常规性指标。市场中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成熟产品,其制造商通常已持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该报告内容足以覆盖或证明本项目所要求的核心指标。因此,该项要求并未给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增加额外的、非日常性的准备负担。
3、本项目要求的检测指标为产品常规质量技术指标,经调研目前国内市场上有不少于三家品牌的产品能够满足上述技术参数要求且能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能形成有效竞争。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本项目要求的“定制化“检测报告并非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仅为采购人的特定需求,这已超出合理商业准备范畴。采购需求是购买合格的教学设备。判断设备是否合格,最直接、公平的方式是在验收环节,由双方认可或第三方中立机构依据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测。将“在投标时就必须提供特定参数的检测报告“作为资格或符合性条件,是将本应在合同履行(验收)阶段解决的问题,前置到了投标阶段。这与“为证明供应商是否具备履约能力"这一核心目的没有必然的、直接的法律关联。在这种情况下,几乎只有已经提前生产好产品、并长期持有此类特定参数检测报告的供应商才能满足要求。这通常指向少数特定品牌或特定厂商,而对于有能力提供同等或更优质量产品,但未提前花费时间和成本去做该项特定检测的大多数潜在供应商,构成了事实上的排他性壁垒。这种安排利用法定“等标期“的漏洞,与不合理的“检测报告“要求相结合,构成了一个事实上的〝围标”、“控标"环境,****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法律法规。
事实依据:详见质疑函。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答复二:
1、本项目采购需求是采购人基于项目交付后的使用安全、产品质量管控需要,要求投标文件提供有效检测报告,该技术要求与采购项目履约需求相匹配,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基于市场通用技术水**常规检测报告制度,满足此类常规技术参数要求并持有相关报告的潜在供应商众多,市场供给充足,足以形成充分竞争。贵公司所提出的“围标”、“控标”等论断,缺乏任何事实依据。
2、本项目要求的检测指标为产品常规质量技术指标,要求具备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并未指定特定检测机构或特定检测标准。且所列技术参数均为行业通用指标,并非为某一品牌“量身定制”。因此,该要求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各项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2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均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采购文件载明的财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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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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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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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8
答疑公告
广西安臻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第一批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玩教具、广播监控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6-J1-120021-GXAZ)的质疑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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