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竞价采购交易J26129349预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8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竞价采购交易****预告

****

竞价采购交易预告

(编号:****)

为维护煤炭市场经营秩序,避免低价无序竞争,请各交易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有关要求,参与交易过程中,在国家规定的价格合理区间范围内出价。

为保障交易商合法权益和商业机密,各交易商禁止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泄露交易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1.委托单位:

****

企业概况:****2 35万千瓦低热值煤热电项目位于山****经济开发区,建设内容包括2 35万千瓦超临界循环流化床锅炉、同步建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烟气脱硫、脱硝、除尘装置。

2.委托产品基本信息
标段 商品类别 交货地 运输方式 价格类型 委托数量(吨) 基价(元/吨) 每次最小降价
幅度
(元/吨)
每次最大降价
幅度
(元/吨)
A标段 动力煤 **** 公路运输 含税到厂价 20000 310 1 10
B标段 动力煤 **** 公路运输 含税到厂价 20000 310 1 10
C标段 动力煤 **** 公路运输 含税到厂价 20000 310 1 10
D标段 动力煤 **** 公路运输 含税到厂价 10000 310 1 10
E标段 动力煤 **** 公路运输 含税到厂价 10000 310 1 10

备注:每次报价的最小降价幅度为1元/吨。

3.委托产品参考质量指标

标段

煤种

品种

发热量

(Qnet, ar)

(Kcal/kg)

水分

(Mt)

(%)

硫分

(St, d)

(%)

A标段 烟煤 混煤 3000 10 1.8
B标段 烟煤 混煤 3000 10 1.8
C标段 烟煤 混煤 3000 10 1.8
D标段 烟煤 混煤 3000 10 1.8
E标段 烟煤 混煤 3000 10 1.8

备注:无

二、报名事项
1.报名资格及要求:

在中国**煤炭交易网(http://www.****.cn)注册的煤炭经营、生产企业。

最少参与报名交易商户数:3户,如开场前报名户数不满足条件,则本场交易关闭

2.报名时间:截止2026-07-29 15:30:00 前

提醒:每日17时至18时平台进行清算结算,期间无法办理保证金交纳,请交易商提前预留充足时间完成交纳保证金

3.报名链接:(见本预告文件底部)

三、保证金事项

1.交易商在报名参加交易时,需交纳保证金20万元

2.保证金交纳:参与方通过本企业在中国******银行结算账户中预设的保证金账户,以入金或转账的方式足额交纳保证金,点击预告中的链接报名时自动冻结保证金。

3.保证金解冻:交易结束后,未成交参与方的保证金由交易系统自动解冻;成交方的保证金在履行交易合同并足额交纳相关费用,且经成交双方填报《交收履约单》确认无异议后,由交易系统自动解冻。解冻后的保证金,交易商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出金或预留交易系统继续使用。

4. 保证金交纳、管理、解冻、赔付等相关规定请查阅《**** ****中心有限公司 保证金监管实施细则》(见报名页面)。

四、交易事项

1.交易时间:

A标段:2026-07-29 16:00

B标段:2026-07-29 16:00

C标段:2026-07-29 16:00

D标段:2026-07-29 16:00

E标段:2026-07-29 16:00

2.交易模式:延时竞价采购

⑴各标段常规交易时间为60分钟,若无出价,则流单;有出价,60分钟后系统自动延时120秒;

⑵在交易延时阶段,若有出价,系统自动重新开始120秒延时倒计时,直至120秒延时阶段内无出价时,此标段交易结束,交易系统按照 价格优先 的原则,以最低价自动成交。

⑶本场交易允许参与方以基价出价,基价为有效报价起点。

3.交易结果公告。交易成功后,将在2个工作小时内发布交易结果公告。参与交易商可登录中国**煤炭交易网进入 个人中心 查看 交易结果通知 。

五、合同签订

成交方须在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煤炭交易网与委托方签订煤炭购销合同。

六、交收履约

1.交货地点:****指定地点。 2.交货时限:以线下合同为准,依据实际成交总量确定。 2.交货方式:公路运输方式送货至交货地点,按照买方的调度计划交货。卖方运输方式需满足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成交双方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委托方须登陆中国**煤炭交易网进入 个人中心 填写《交收履约单》并加盖电子印章,成交方须登陆中国**煤炭交易网进入 个人中心 确认完成《交收履约单》并加盖电子印章后,交易中心视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无争议,将解冻双方保证金。《交收履约单》是成交双方本次交易全部完成的依据,双方确认无争议后方可填写。

交收期限

A标段:2026-07-30至2026-08-30

B标段:2026-07-30至2026-08-30

C标段:2026-07-30至2026-08-30

D标段:2026-07-30至2026-08-30

E标段:2026-07-30至2026-08-30

七、货款结算

1.货款结算:甲方于合同执行期限届满次月10日向乙方出具结算通知单。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核验无误后60日内支付相应煤款。 2.支付方式:****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

八、煤质验收

1.热值考核 计算办法:分段累计。 2400kcal/kg 验收单批Q 3500kcal/kg,可进行周期加权。 3500kcal/kg<周期加权平均Q,按3500kcal/kg执行,计算公式:3500kcal/kg 基准价。 3500kcal/kg 周期加权平均Q 3000kcal/kg,计算公式:周期加权热值 基准价。 2950kcal/kg 周期加权平均Q<3000Kcal/kg时,计算公式:合同热值 基准价; 2900kcal/kg 周期加权平均Q<2950Kcal/kg时,每降低50kcal/kg考核0.001元/kcal﹒t;2800kcal/kg 周期加权平均Q<2900Kcal/kg时,每降低100kcal/kg考核0.002元/kcal﹒t;2700kcal/kg 周期加权平均Q<2800Kcal/kg时,每降低100kcal/kg考核0.003元/kcal﹒t;2600kcal/kg 周期加权平均Q<2700kcal/kg价格执行合同价-0.02元/kcal﹒t; 2400kcal/kg 周期加权平均Q<2600kcal/kg价格执行合同价-0.03元/kcal﹒t。 验收单批Q<2400kcal/kg,按单批日考核执行。 日考核: 单批Q>3500kcal/kg,按3500kcal/kg结算,计算公式:3500kcal/kg 基准价; 3500kcal/kg 单批Q 2400kcal/kg,可进行周期加权,当日不考核; 2100kcal/kg 单批Q<2400kcal/kg,按20元/吨结算; 1800kcal/kg 单批Q<2100kcal/kg,按10元/吨结算; 1600kcal/kg 单批Q<1800kcal/kg,按5元/吨结算; 1400kcal/kg 单批Q<1600kcal/kg,按0元/吨结算; 单批Q<1400kcal/kg,按0元/吨计价,并需向甲方支付37元/吨的固废处置费。 合同期内,所有煤炭的质量结算原则上以甲方入厂机械自动化采、制样及化验结果为依据,同时甲方保留采用人工抽采或煤汽比热值方式,进行日加权对比随机复核验收的权利。乙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人工抽采或煤汽比结果进行结算。甲方有权在合同期内对任意批次的来煤进行随机人工抽采或煤汽比复核。该批次人工抽采样(或煤汽比)与对应批次入厂机采样的化验结果将进行对比,并按下述规则决定该批次的最终结算依据:入厂机采样热值 3400kcal/kg,按3400kcal/kg与人工抽采样热值(或煤汽比)进行对比;当入厂机采样热值-人工抽采样热值(或煤汽比) 200Kcal/kg时,该批次结算以入厂机采样的所有质量指标(包括热值、硫份、全水分等)为准;当入厂机采样热值-人工抽采样热值(或煤汽比)>200 kcal/kg 时,以入厂机采样热值与人工抽采样热值(或煤汽比)的平均值作为结算依据,同时该批次的硫份、全水分指标也一并采用平均值进行结算。当甲方入厂机采样存在有设备问题等因素导致的数据异常时,以当批次人工抽采样(或煤汽比)指标作为结算依据。 双方一致同意:每日煤炭到场后,如根据甲方生产未全部消耗的,双方以直接入炉消耗部分煤炭为基础或样本,按照入厂机采样热值与人工样(或煤汽比)热值进行日加权对比确定的热值作为该批次全部煤炭的结算依据。 2.硫份考核 计算办法:分段累计,周期加权平均S 合同S,不予考核; 周期加权平均S 1.0%时,奖励3元/吨; 1.0%<周期加权平均S 1.3%时,奖励1元/吨; 1.3%<周期加权平均S 1.8%时,按基准价格计价标准执行; 1.8%<周期加权平均S 2.1%,计算公式:(合同S-周期加权平均S)/0.1% 2元/吨; 2.1%<周期加权平均S,计算公式:(合同S-2.1%)/0.1% 2元/吨+(2.1%-周期加权平均S)/0.1% 4元/吨。 硫份日考核 当日S 2.2%,不予考核; 2.2%<当日S 2.3%,计算公式:(当日S-2.2%)/0.1% 2元/吨 当日考核煤量; 2.3%<当日S,计算公式:[(2.3%-2.2%)/0.1% 2元/吨+(当日S-2.3%)/0.1% 4元/吨] 当日考核煤量; 期末,日累计考核金额/结算煤量。 3.水份考核 计算办法为分段累计,周期加权平均M 合同M,不予考核。 周期加权平均M 5%时,奖励2元/吨; 5%<周期加权平均M 8%时,奖励1元/吨; 8%<周期加权平均M 10%时,按基准价格计价标准执行; 10%<周期加权平均M 12%,计算公式:(合同M-周期加权平均M)/1% 2元/吨; 12%<周期加权平均M,计算公式:(合同M-12%)/1% 2元/吨+(12%-周期加权平均M)/1% 4元/吨。 以下内容为系统自动生成,与合同内容无关

如果存在数量、质量异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双方确认的第三方化验机构化验结果为准。

九、关于收取相关费用

根据《****办公厅关于印发****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运营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09号)等文件规定,通过自动成交交易的煤炭,交易中心按照交易额的1‰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煤炭现货交易业务收费过程中,严禁一方替另一方代交代付行为。

交易保证金需在足额交纳相关费用后,才可解冻或用于赔付。

十、违约处理

如交易交收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交易商可发起违约赔付,按照《保证金监管实施细则》规定流程执行。如双方责任未明确或存在争议,****法院提请诉讼。

交易中心仅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交易服务,不承担因交易双方违约产生的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

十一、其它事项

1、****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禁煤区销售高灰分、高硫分的劣质煤炭,如有发生,产生的责任及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如遇政策变化、拉运环境变化、井下生产条件变化等原因,影响到煤炭购销合同履行,委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如因中国**煤炭交易网停电、电子故障、电****公司****中心过错引发的技术故障,导致交易中断或无法正常进行的,则该场次的交易程序无效,****中心有权对该场次交易全权处理,任何交易商均无权干涉。
具体执行过程中的其他事项,由交易双方协商,在签订的煤炭交易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如公告内容与合同内容不一致,以合同条款为准。

以上内容为系统自动生成,与合同内容无关 1.兑现率考核 要求合同兑现率最低为95%,最高为100%; 周期平均兑现率 合同最低兑现率,不予考核; 周期平均兑现率<合同最低兑现率,计算公式:(周期兑现量-合同煤量 合同最低兑现率) 10元/结算煤量;周期平均兑现率>合同最高兑现率时,超出部分不结算。 2.数量质量验收:以甲方到厂计量和化验结果为准为准。 3.其他考核 3.1来煤若造成甲方输煤系统堵塞,立即停止供煤且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2.来煤不允许有四块(石块、木块、砖块、铁块)、分层、铺底、滴水、超重等现象,一经发现将按以下规定执行:(1)来煤目测出现车厢滴水,按每车扣3吨处理;出现大量湿煤泥、大量冻块,按每车扣1吨处理。(2)来煤入厂后若发现煤中夹带防尘网、编织袋、草袋、饮料桶、破布、破胶皮、砖块、烂木头等杂物或危险物品(包括雷管、钢板、角钢、槽钢、钢管、钢筋、铁块、铁皮、铁丝等),按每车扣3吨处理;(3)来煤外观验收时发现铺底、分层、盖帽等分装或配煤不均匀等现象,应对该车的劣质煤进行人工抽采,与当批次机采样热值进行比对,当两种煤样的热值差500kcal/kg 化验热值差>300kcal/kg时,对供应商该车来煤煤量进行1倍扣吨的考核;当两种煤的热值差1000kcal/kg 化验热值差>500kcal/kg,对供应商该车来煤煤量进行2倍扣吨的考核;当两种煤的的热值差>1000kcal/kg时,对供应商该车来煤煤量进行3倍扣吨的考核,外观验收时进行的人工抽采样验收,其化验结果为最终结果,不予复检,考核吨数上限为当批次来煤量。该化验结果不计入人工抽采结果,为单独考核。(4)所有发生的扣吨考核量,计入履约期供煤量,不计入履约期结算量。 3.3燃煤粒径要求<1mm的过筛率不超过35%。一经发现当日来煤粒径不达要求,未卸的燃煤退回,暂停调运整改后再供应。 3.4设备损坏考核:由于乙方人员或者车辆原因,造成甲方设备、设施、路面、草坪等损坏要求乙方等价赔偿并限期修复。 4.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4.1自本合同生效首日起,甲方可根据自身生产用煤实际需求,向乙方下达燃煤调运计划;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调运计划后,严格按照计划要求及时组织上煤工作。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执行期限起始当日,具备足额、合规的燃煤,确保可按合同要求进行供煤作业。由于燃煤系甲方重要生产物资,乙方不得以自身设备停产检修、雨雪天气道路受阻、重污染天气环保限行等理由,拒绝按甲方燃煤调运计划供煤。在正常的调运计划期间,由于乙方供煤不及时造成甲方生产受限(如机组限负荷、电量考核、环保考核等),因此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现货市场亏损、**省调双细则考核、**省容量电费考核等)将计算损失由乙方承担,费用在煤款结算中扣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全部损失。 4.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有掺假作弊等行为的,甲方有权中止合同,要求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若乙方拒不纠正其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全部损失。 4.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安全、环保管理的各项规定。 5.不可抗力免责 本合同不可抗力免责是指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可以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6.争议解决 6.1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煤炭量质争议,供应商在接到煤质报告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厂内或厂外存查样品复查申请,并填写复检申请表。逾期未提出厂内存查样品复查申请即视为认可买方的验收结果,不得再提出异议和复检要求。 6.2燃煤存样外出送****学院****研究所或同级别的化验单位,送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检测费、平行样或干扰样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买方有权直接从相应合同结算款中扣除。单个合同最大复检次数为3次,超过不予外出送检。 复检结果与原化验结果偏差值标准、最终化验结果按以下规则,作为该批次争议指标的最终结算依据:(1)发热量认定:复查结果和原化验结果低位发热量偏差的绝对值<50kcal/kg时,以原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偏差的绝对值 50kcal/kg时,复查结果可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 (2)硫份确定:复查结果和原化验结果空干基硫份偏差的绝对值<0.1%时,以原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偏差的绝对值 0.1%时,复查结果可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 (3)全水分确定:全水分指标不予复检,以原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 6.3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其他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以线下经济合同约定为准,交易成功后,成交方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双方签署线下合同)

十二、联系方式

委托企业:杨剑 185****7813

交易中心:李泽昂

****中心:任凯玥

电话:0351-****882 195****4634

****

2026年07月28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7-28
招标预告
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竞价采购交易J26129349预告
当前信息
标书代写
招标项目商机
暂无推荐数据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