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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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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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28日

**市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管理办法

为坚决制止和严厉打击随意破坏、损毁、侵占、私接、乱排等****处理厂(站)及配套管网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保障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出水水质长效达标,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及襄****处理厂 “厂长制”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措施。

一、明确保护范围与责任主体
(一)保护范围

覆盖全市十****处理厂(站)、配套污水收集管网、检查井、提升泵站、调节池、生化池、污泥处理设施、在线监测设备、配电及自控系统、安全警示标识、围挡护栏、围墙及其安全保护控制区域。

(二)责任主体

1.市住建局:履行行业主管责任,负责行业监督、业务指导、隐患督办、整改落实及执法协调工作。

2.各镇(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处理厂“厂长制”,镇长为属地管护第一责任人,负责日常巡查排查、违规行为劝阻制止、政策宣传引导。

3.运维单位:履行设施运维保护直接责任,负责日常巡查、养护维修、应急抢修、异常情况上报及隐患闭环整改。

4.村(社区):履行网格巡查责任,常态化开展片区巡查,及时劝阻、上报各类损毁、侵占、私接乱排污水设施的行为。

5.建设单位:履行项目施工污水设施保护主体责任,统筹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保护方案、现场旁站、安全防护等全流程管控措施,对施工全过程设施安全负总责。

二、严禁各类危害设施安全的行为

1.严禁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堵塞、****处理厂站及配套管网设施;

2.严禁向检查井、污水管网内倾倒建筑垃圾、渣土、油污、强酸强碱、有毒废液及各类废渣;

3.严禁垃圾中转站渗滤液、高浓度生产生活废水违规接入生活污水管网,冲击污水处理系统稳定运行;

4.严禁在污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开展爆破、取土、打桩、顶进及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物品等作业;

5.严禁私接分支管网、设置旁路偷排、擅自截断污水水流、破坏在线监测设备及篡改监测数据;

6.严禁重型车辆碾压管网、损毁安全警示标识、攀爬设备设施、私自开启配电箱、破坏围挡围墙;

7.严禁阻挠、妨碍运维日常巡查、应急抢险维修及行业执法检查工作。

8.严禁实施其他一切侵占、损毁、干扰、妨害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危害设施运行安全的行为。
三、强化建设单位施工全过程的管控责任

1.前置咨询报备要求:凡在污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开展施工作业,建设单位须牵头组织施工单位,提前向各镇(街道)、运维单位书面咨询地下管网走向、埋深及设施点位相关信息。

2.联合现场踏勘要求: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维单位开展联合现场踏勘;管网位置不明的,必须人工开挖探孔核实,严禁盲目开挖、野蛮施工。

3.方案编制与协议签订要求: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污水设施保护专项方案、应急处置预案,牵头签订设施安全保护协议,逐项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4.开工前置管控要求:施工全过程由运维单位旁站监护;未完成现场技术交底、运维监护人员未到场旁站的,建设单位不得准许施工单位开工。

5.设施损毁处置及责任划分:施工造成污水管网、厂站设施破损损毁的,建设单位第一时间督促施工单位停工、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并统筹配合应急抢修;全部修复费用、相关损失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建设单位可依据施工合同向施工单位追偿。

四、健全日常巡查与应急处置机制

1.各镇(街道):坚持每周巡查、每月调度,及时排查处置私接乱排、渗滤液溢流、设施破损损毁等突出问题。

2.村(社区):依托网格化管理,落实网格员常态化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第一时间劝阻、第一时间上报。
3.运维单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落实每日巡查、每周覆盖、每月维保的工作机制,建立问题隐患台账,实施闭环整改管理;遇管网破裂、设施损坏、进水水质异常、渗滤液违规混入等突发状况,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流程,迅速切断污染源、组织抢险抢修、按规定逐级上报信息。
五、从严追究违规违法责任

严格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层分类处置各类污水设施管护、排污管控履职失范及违法违规行为:

1.针对轻微违规行为,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规作业,限期完成整改、原状修复,并依规承担相应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2.对擅自损毁污水处理设施、私接乱排生产生活污水、违规汇入垃圾渗滤液、恶意损毁干扰在线水质水量监测设备等违法行为,坚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查处。

3.若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前置咨询流程、未牵头制定并落实污水设施保护方案,放任施工单位野蛮施工造成管网、处理设施破损损毁的,一律责令项目停工全面整改,同步对相关责任主体严肃追责问责,全部设施修复费用、财产损失均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4.对拒不落实整改要求、阻挠阻碍执法公务开展,引发重大水环境安全隐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属地乡镇、行业主管部门、运维管护单位存在履职缺位、日常巡查流于形式、各类排污及设施隐患整改推进迟缓、落实不力等履职失职问题的,统一梳理汇****纪委监委依规处置。

六、加强宣传引导与社会监督

1.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污水设施安全保护宣传普及,提升群众、企业及施工单位守法意识和保护意识。

2.面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主动举报破坏污水设施、私接乱排等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全民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3.定期曝光典型违规案例,强化警示震慑效应,健全长效管护机制,严防各类破坏污水设施行为发生。

****建设局、各镇(街道)(鄢城、龙头街道除外)、汉江国投等相关单位,须对照本管理办法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全面落实乡镇生活污水设施安全保护监管各项工作。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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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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