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维泰医疗用品(广州)有限公司年产透析器1200万支、针头2.4亿支、医用中空纤维膜2400万支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广东-广州-增城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8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关于维泰医疗****公司年产透析器1200万支、针头2.4亿支、医用中空纤维膜2400万支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6-04-16

穗环管影(增)〔2026〕62号

维泰医疗****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维泰医疗****公司年产透析器1200万支、针头2.4亿支、医用中空纤维膜2400万支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维泰医疗****公司位于**市**区宁西街香山大道48号,主要从事医疗用品的生产。原项目《维泰医疗****公司年产透析器3600万支、血路管1800万套、针头3.5亿支、医用级PVC粒料533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于2023年批复(穗环管影(增)〔2023〕39号)。本次扩建项目依托原厂址,新增年产透析器1200万支、针头2.4亿支、医用中空纤维膜2400万支。项目总投资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

《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产生的锅炉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造粒、挤出工序: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纺丝、溶剂回收工序:非甲烷总烃和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二甲胺有组织排放参考执行**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2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

注塑和透析器生产工序:二氧化硫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者;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厨房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中大型规模标准要求。

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二级新扩改建项目厂界标准值;厂界二甲胺参考**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4工业区周界监控点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浓度限值。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

(二)项目生活污水、食堂含油废水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

针管加工和清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与间接冷却排水、锅炉排水、纯水制备浓水、精制提纯冷凝排水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

项目纺丝车间废水和纺丝生产废气喷淋废水经溶剂回收系统处理后回用至纺丝车间;电解喷淋废水经过蒸发结晶后回用至电解喷淋。回用水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的工艺、产品用水水质标准要求。

(三)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4类标准。

(四)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固体废物的贮存、堆放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管理。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六)加强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按规定做好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七)该项目建成后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4.082吨/年,氮氧化物1.5吨/年,化学需氧量8.7747吨/年,总磷0.1097吨/年。该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总磷应实施污染物总量2倍替代,氮氧化物应实施污染物总量等量替代,所需替代指标挥发性有机物8.164吨/年,氮氧化物1.5吨/年,化学需氧量17.5494吨/年,总磷0.2194吨/年,在“十五五”减排量中预支。项目建成后再根据实际排放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予以核定。

(八)项目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如涉及规划、水务、消防等其他部门许可事项的,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市**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办公室窗口,电话:020-****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26年4月16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