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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2026年7月24日作出的同意设置****
****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的公告
现将2026年7月24日作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自即日起7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52-****058****中心****环境局窗口)
通讯地址:**市**恒安大街****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037006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环境局 同意设置**** ****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 2026.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