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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经我局通过**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系统核查,发现“**泉瑞达****公司”等1104户企业(详见附件名单),未按规定报送2024年度及2025年度年度报告,违反了上述法定义务。
现责令该1104户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并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我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逾期仍未履行补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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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