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纽恩泰热泵部件生产基地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广东-广州-增城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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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纽****基地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6-04-22

穗环管影(增)〔2026〕73号

**纽恩泰新****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纽****基地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纽****基地位于**市**区宁西街道香山大道与创业大道交叉路口东侧、创业大道北****开发区),主要从事换热器、电控部件、配管部件和钣金部件的生产加工,主要涉及开料、冲压、喷粉、固化等生产工序,年产换热器31.36万件、电控部件39.2万件、配管部件39.2万套、钣金部件20.8万套。项目总投资50475.8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项目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营运期项目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燃烧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规定排放限值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加热炉对应排放限值的较严者;燃烧废气(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燃烧废气(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有车间厂房中其他炉窑的最高允许浓度;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厂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施工期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施工过程;生活污水执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执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施工期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营运期项目西面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四)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固体废物的贮存、堆放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进行管理。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六)加强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按规定做好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七)该项目建成后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6336吨/年、氮氧化物0.1085吨/年。该项目应实施挥发性有机物2倍替代、氮氧化物等量替代,所需替代指标挥发性有机物1.2672吨/年,从**市标榜****公司核算新增减排量中划拨,氮氧化物0.1085吨/年,从广****建材厂(普通合伙)项目核算新增减排量中划拨。项目建成后再根据实际排放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予以核定。

(八)项目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如涉及规划、水务、消防等其他部门许可事项的,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市**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办公室窗口,电话:020-****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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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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