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07-00024 | 信息分类:行政审批 |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日期:2026-07-28 | |
| ****分局 | 生成日期:2026-07-28 | |
| ****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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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能源汽车轻量化零部件及环保设备生产项目》审批前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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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新能源汽车轻量化零部件及环保设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按照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规定,现将该项目环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众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局环境监测与排放管理股。本次公示的起止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
项目名称:新能源汽车轻量化零部件及环保设备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省**市**区三十铺镇**路与山源路交叉口东南角
建设单位:****
1、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省**市**区三十铺镇**路与山源路交叉口东南角,根据《**市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项目地块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市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项目占地面积55亩,计划总建筑面积约40000平方米,主要生产新能源汽车结构件、环保处理设备,其中新能源汽车结构件300万件,环保处理设备2000套。
2、规划符合性分析
****开发区规划总面积约21.81km2,规划范围分为三个组团:北部组团,中部组团,东部组团。根据产业发展规划,东部组团发展有七大特色板块,分别为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科技、食品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等无污染产业。本项目主要进行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和环保设备生产,国标行业为C3670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和C3591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属于新能源和装备制造产业,符合主导产业要求。
综上,本项目****经济开发区规划。
3、产业政策符合性:
****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和“环保设备制造”不属于该“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限制类,视为允许建设项目。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项目****经济开发区管****发展局关于项目的备案表,项目代码****,同意项目建设。
故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要求。
4、施工期污染治理措施
①废水:施工期产生的废水来自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评价要求:施工现场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和沉淀池,车辆和设备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施工要求使用商品混凝土,在施工现场设置雨水截留沟和沉沙池,收集的雨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现场洒水抑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处理厂处理。
②废气:项目施工过程中大气污染主要来自于施工场地的扬尘,主要产生在土地平整、基础开挖、回填、道路浇筑、建材运输、露天堆放、装卸和搅拌等过程。建设单位应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减轻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严格按照《**市建设领域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年修订)等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以降低施工扬尘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③噪声:施工期的噪声主要为机械噪声、施工作业噪声和车辆噪声。机械噪声主要由施工机械所造成,如挖土机械等,多为点声源;施工作业噪声主要指一些零星的敲打声、装卸车辆的撞击声等,多为瞬间噪声;施工车辆的交通噪声。为减少施工期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本次评价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时间,优化作业方式,加强运输车辆等作业车辆的管理。在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掩蔽物,从源头控制噪声影响。
④固体废物:施工期固废主要来自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弃方和建筑垃圾等。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建筑垃圾尽量回收利用,多余利用部分清运至市政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渣土场;施工期间开挖土方用于回填场地,其实施过程应合理衔接,尽量避免土方堆置,若需堆置则应注意土方的合理堆置,需要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
⑤水土流失:基础开挖、回填以及临时堆土等施工过程中会对地表造成扰动和破坏, 会造成水土流失。项目施工期做好挡护、截排水、沉砂等工程措施后可将水土流失控制在征地红线范围内,减缓对项目区造成的环境影响。
5、运营期污染物治理措施
①废气:焊接、切割粉尘收集至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22m高排放口外排,喷粉废气收集至旋风+脉冲滤芯过滤器处理后通过22m高排气筒外排,其中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水性漆涂装废气经高效干湿过滤+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22m高排气筒外排其中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6.2-2024)表1限值要求;工件水份烘干、塑粉固化废气收集至经喷淋降温+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22m高排气筒外排,其中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6.2-2024)表1限值要求,SO2、NOx、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限值要求;铝合金熔化炉、铝水保温炉废气收集至高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2m高排气筒外排,其中SO2、NOx、颗粒物排放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限值要求;抛丸废气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2m高排气筒外排,其中颗粒物排放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限值要求;浸渗废气收集至高效过滤+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22m高排气筒外排,其中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6.2-2024)表1限值要求;电泳室及固化废气收集至喷淋降温+高效过滤+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排气筒外排,排放高度22m,其中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6.2-2024)表1限值要求,SO2、NOx、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限值要求;蒸汽锅炉配套国际领先的低氮燃烧器,燃烧尾气通过22m高排气筒外排,其中SO2、NOx、颗粒物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限值要求;铝灰渣危废库房中产生的氨气通过密闭收集+水喷淋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筒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应确保收集效率,减少无组织排放,其排放应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6.2-2024)表4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调节池、水解酸化池采用地下构筑,污水处理设施周边不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减少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
②地表水环境:
生活污水、食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化粪池处理后与生产废水经隔油+气浮+化学沉淀+水解酸化+接触氧化+化学除磷工艺处理后一同****处理厂集中处理,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表4中相关限值要求,同时****处理厂接管要求。
③噪声:
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振、合理布局、加强管理维护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④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C#厂房西北侧设置200m2危险废物暂存间(1#),分区贮存废活性炭、过滤棉、废切削液、废弃化学品辅料包装桶、废槽渣、漆渣、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C#厂房西南侧设置50m2危险废物暂存间(2#),用于铝灰及铝灰渣暂存。1#、2#危险废物暂存间建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执行。A#厂房东南侧危险废物暂存区北侧设置50m2一般固废暂存设施。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在落实本次环评提出的措施后,对项目区外环境基本无影响。
综上所述,新能源汽车轻量化零部件及环保设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项目选址合理,所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可行,能保证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正常运行时,排放的污染物对区域环境影响是可接受的,从环保角度论证,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人:鲍凯 张悦
联系电话:0564-****315
联系地址:****中心(**市安**路)
附件:1 新能源汽车轻量化零部件及环保设备生产项目会后修订报批docx.docx
******分局
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