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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省
关于灯箱采购项目的更正公告
(采购编号: ****)
各潜在供应商:
1.题述项目询价文件中第五章询价公告第四项报价供应商资格条件第(二)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3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或参股企业”,现做如下更正:
询价文件中第五章询价公告第四项报价供应商资格条件第(二)点更正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3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询价文件其它内容不变,特此通知。
本次通知的内容与询价文件具有同等效力,询价文件与此通知有冲突的,以此通知为准,询价文件有类似相同内容的均做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