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恒炜电子有限公司年产塑胶(底座)配件250万个、端子250万个、针座500万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广东-广州-增城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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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公司年产塑胶(底座)配件250万个、端子250万个、针座500万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6-06-17

穗环管影(增)〔2026〕104号

广****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公司年产塑胶(底座)配件250万个、端子250万个、针座500万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公司位于**市**区石滩镇沙庄富怡路1号,从事塑胶(底座)配件、端子、针座的加工生产。采用注塑成型、检测/破碎、包装等生产工序,年产塑胶(底座)配件250万个、端子250万个、针座500万个。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

《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非甲烷总烃、丙烯腈、1,3-丁二烯、苯乙烯、甲苯、乙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和表1新扩改建厂界二级标准值。

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二)项目生活污水和间接冷却废水排放执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中心****水厂处理。

(三)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固体废物的贮存、堆放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管理。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六)加强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按规定做好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七)该项目建成后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0568吨/年。该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应实施污染物总量2倍替代,所需替代指标挥发性有机物0.1136吨/年,从核算新增减排量中划拨。项目建成后再根据实际排放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予以核定。

(八)项目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如涉及规划、水务、消防等其他部门许可事项的,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市**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办公室窗口,电话:020-****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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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7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