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冠研液压密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广东-广州-增城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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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6-06-16

穗环管影(增)〔2026〕102号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公司建设项目位于**市**区宁西街香山大道51号自编号7栋3层,主要从事硅胶密封件、塑胶密封件的加工生产。采用烘料、注塑、修边、压片、裁切、热压成型、检验、包装等生产工序,预计年生产硅胶密封件1吨/年、塑胶密封件10吨/年。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

《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IPDI)、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PAPI)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和表1新扩改建厂界二级标准值。

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现有和**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

(二)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执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固体废物的贮存、堆放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管理。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六)加强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按规定做好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七)该项目建成后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0155吨/年。该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应实施污染物总量2倍替代,所需替代指标挥发性有机物0.031吨/年,从核算新增减排量中划拨。项目建成后再根据实际排放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予以核定。

(八)项目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如涉及规划、水务、消防等其他部门许可事项的,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市**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办公室窗口,电话:020-****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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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6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