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租赁企业报送开业信息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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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租赁企业报送开业信息的通知

各住房租赁企业:

《住房租赁条例》(国务院令第812号)明确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监管,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市住房租赁企业报送开业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对象

市**范围内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均属本次开业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

住房租赁企业包括:

(一)以自有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转租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三)通过资产托管或者委托运营方式经营管理他人住房并提供住房租赁相关服务(包括装修改造、房源招租、租客管理、通过分账服务平台提供租押金清分、房源维护等服务)的企业;

(四)采取前述规定情形以外的方式实际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报送材料

(一)开业信息登记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品牌授权方的授权证明(加盟机构需提供);

(五)诚信报送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加盖企业公章)(附件2)。

三、报送方式与时限

(一)报送方式

各住房租赁企业在填写完成《开业信息登记表》及准备好各项材料后,应将所有纸质材料报送至****(详细地址:**区**路21****机关集中办公区2号楼309室、308室,联系电话:****020、****953)。

(二)报送时限

新开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营业执照领取之日起30日内完成开业信息报送。本通知发布前已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在开业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开业信息补报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准确报送

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开业信息报送工作,确保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如发现存在拒绝报送开业信息或所报送开业信息存在虚假捏造的情况,我局将在核实后按照《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给予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信息更新,动态维护

各住房租赁企业报送的开业信息,将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已完成开业信息报送的企业,须将《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登记证明》(附件3)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企业营业执照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或终止住房租赁业务的,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原报送渠道办理信息变更或注销手续。

附件:1.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登记表

2.诚信报送承诺书

3.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登记证明

****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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