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联系电话:0546-****528
电子邮箱:kfqhpsp@dy.****.cn
通讯地址:**市府前大街59-1****中心三楼西****服务区综合受理1号窗口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全品类装配产品科技研发及智能化制造项目
建设地点:
****开发区**路以西、湘江路以南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公司
公示时间:
2026年7月28日 至 2026年8月3日
项目概况:
该项目****开发区**路以西、湘江路以南,占地面积100000平方米。项目购置数控火焰切割机、激光切割机、抛丸机、H型轻钢自动组立机、焊机、磨光机等设备,以钢板、H型钢、底漆、面漆、固化剂、稀释剂等为主要原料,经切割、组立、焊接、矫正、清磨、抛丸、喷漆等工序,年产H钢、箱型各1万吨。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环保投资390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废气污染防治。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扬尘污染。运营期本项目共设置4根排气筒。切割、焊接、打磨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两套“滤筒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2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抛丸废气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调漆、喷漆、晾干等工序均在密闭喷漆房内进行,废气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一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VOCs、二甲苯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中“金属制品业(C33,不含C333)”标准限值要求,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达到《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及去除效率。项目应切实加强VOCs治理,厂界VOCs、二甲苯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VOCs同步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公司进一步处理。对生产区地面、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等进行严格防渗、防腐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三)噪声污染防治。施工期噪声须达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表1标准限值要求。合理布局,选择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吸声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噪声限值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废焊材焊渣、废滤筒、滤筒除尘器收集粉尘、废钢砂属于一般固废,暂存于一般固废贮存间,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置;废漆渣、废漆桶、废滤材、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含油废手套及劳保用品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间,由相关资质单位处置。固废贮存场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求进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