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同意浦北县安石镇牧兴生猪养殖场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广西-钦州-浦北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8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索 引 号:****14349/2026-133372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审批局 成文日期:2026年07月27日
标 题:****关于同意******养殖场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文字号:**审准资**〔2026〕36号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28日
****关于同意******养殖场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6-07-28 16:56

******养殖场: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决定如下:

一、同意******养殖场(项目代码:****)使用**市****社区3林班56.1、57.1、57.2、57.3、57.4、57.5、57.6、65.1、65.2、65.3、65.4、73.1、73.2、73.3、73.4小班范围内的0.1460公顷林地(其中:用材林林地0.1458公顷、其他林地0.0002公顷;均为Ⅲ级保护林地)。

二、你单位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木的,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须依法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须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你单位须依法及时向林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相关费用未足额兑现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你单位要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红线范围使用林地,严防森林火灾,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

六、你单位要自觉接受自治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

2026年7月27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