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9128 0512-****9110
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健康、保健食品生产项目 | **市张浦镇**街南侧、**路东侧 | **** | ******公司 | 于**市张浦镇**街南侧、**路东侧**1#厂房、办公,2#仓库,门卫(一),门卫(二)等,总占地面积18890.89m2,总建筑面积40497.09m2,项目建成后年产功能性食品液体100t/a,功能性食品固体8000t/a,餐饮性食品液体1800t/a,餐饮性食品固体100t/a。 | 1.该项目实施后,涉氮磷生产废水(工艺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化验废水、喷淋塔废水共47710吨/****处理站处理达到******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后经专管接至******公司****处理厂,****处理厂中水回用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标准及企业内部标准后经专管输送至区域企业全部回用不排放。不含氮磷生产废水(纯水制备浓水、蒸汽冷凝水)全部回用作冷却塔补水,冷却塔排水全部回用作车间地面清洗用水。生活污水直接接管至******公司****处理厂,执行******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锅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通过1根12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实验室废气通过通风橱/万向罩收集后经喷淋塔+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根32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2),食堂油烟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根32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3),投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滤芯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加盖密闭收集经喷淋塔+活性炭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实验室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食堂油烟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SO2、NOX、颗粒物、非甲烷总烃、HCl、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 2 | 昆****公司服务消费机器人零部件生产项目 | **市张浦镇淞沪东路198号 | 昆****公司 | ****公司 | 昆****公司为拓展服务消费型机器人零配件制造业务,解决现有油性漆喷漆、喷粉1、2生产线产能及品质不足问题,实施技改扩能项目。项目对现有油性漆喷漆生产线进行环保自动化改造,完善前处理及环保配套设施,新增3条自动化专用涂装生产线(喷粉3、PVC喷涂、喷漆2),引进先进生产及环保设备,专注服务机器人零配件生产,实现工艺、产能、环保、品质同步升级。 本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新增喷粉设备、喷漆设备、PVC喷涂设备、清洗设备、喷砂机等设备共计约60台/套,建设一条自动化喷粉生产线、一条PVC喷涂生产线及一条自动化喷漆生产线,年新增服务消费机器人零部件1600万件,原材料均为外购。 | 1.该项目实施后,脱脂、陶化、酸洗、中和等清****处理站(隔油调节+混凝沉淀+生化处理工艺)处理后和生活废水一起接管进入******公司****处理厂,废水排放执行******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机加工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油雾净化器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焊接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移动式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抛丸废气经设备自带的管道收集后由设备自带的高效湿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喷砂废气经密闭+负压进风收集后由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喷粉产生的颗粒物经密闭+负压进风收集后由旋风+二级滤芯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喷粉固化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管道收集后由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收集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喷漆、调漆、干燥产生的废气经密闭+负压进风收集后由干式过滤(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10)排放;PVC喷涂、调料、烘烤产生的废气经密闭+负压进风收集后由干式过滤(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12)排放;喷粉固化、喷漆干燥、PVC喷涂烘烤使用天然气产生的燃烧废气分别通过3根15m高排气筒(DA009、DA011、DA013)排放。废水处理站产生硫化氢、氨、臭气浓度通过加强通风无组织排放。抛丸、喷砂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喷粉、喷漆、PVC喷涂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中表1标准;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二氧化硫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中表1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总悬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分别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标准;单位边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