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拟对郑****公司年产100吨塑料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7月28日-2026年8月3日(5个工作日)。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序号 | 建设 单位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郑****公司 | 郑****公司年产100吨塑料网项目 | **市**市米村镇贾寨村3组 | 云喆环境****公司 | 本项目拟投资300万元建设年产100吨塑料网项目,项目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约1600平方米,作为本项目生产厂址,根据****规划所出具的地类证明,本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 项目生产工艺:外购原料(PP、钙粉等)-上料-混料-上料-熔融挤出-冷却-拉伸压平-成卷-编织-成品。主要设备:搅拌机、螺旋输送机、挤出机、拉伸机、收卷机、粉碎机、冷却塔等。 | 1、废水:本项目建设完成后厂区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排污水(0.08m3/d)用于厂区洒水降尘,建议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每1~3天排放一次,并补充新鲜水(0.48m3/d);厂区职工生活污水产生量为0.416m3/d(124.8m3/a),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5m3)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 2、废气: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①熔融挤出、拉伸工序产生的NMHC;②上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③混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④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⑤危废暂存间废气。 熔融挤出工序、拉伸工序产生的NMHC:熔融挤出机上方设集气罩,顶部设抽风管道(收集效率85%),拉伸机加热槽末端设集气罩,顶部设抽风管道(收集效率85%);危废暂存间废气:微负压收集后经管道输送;NMHC废气经收集后经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效率为85%)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上料工序颗粒物:上料槽上方设置集气罩,顶部设抽风管道,集气罩三侧垂挂软帘(收集效率85%); 筒仓上料工序颗粒物:筒仓顶部呼吸孔分别采用管道连接至除尘设施(收集效率100%); 混料工序颗粒物:搅拌机投料口上方设置集气罩,顶部设抽风管道,集气罩四周设置软帘(收集效率85%); 破碎工序颗粒物:采用集气罩收集,集气罩三侧垂挂软帘(收集效率85%);收集后颗粒物废气经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TA002)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根据报告表计算可知,本项目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11.7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60mg/m3)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附件1其他行业有机废气排放口建议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80mg/m3,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70%)要求,以及《**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塑料制品企业绩效A级指标(NMHC排放浓度≤20mg/m3,去除效率达到80%及以上)要求;有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2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20mg/m3)要求,同时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塑料制品企业绩效A级指标(PM排放浓度≤10mg/m3)要求。 3、噪声:经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以及风机加装隔声罩等措施后,项目东、南、西、北厂界昼间噪声贡献值(项目夜间不生产)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昼间≤60dB(A))要求;项目敏感点贾寨村3组居民昼间噪声预测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2类标准限值(昼间≤60dB(A))要求。 4、固体废物:本项目产生的固废有一般固废、危废和生活垃圾,其中一般固废主要为收尘灰、袋式除尘器废滤袋、废包装袋、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不合格品;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机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含油废抹布。 收尘灰、袋式除尘器废滤袋、废包装袋经收集后在厂区一般固废暂存间(15m2)暂存,定期外售综合利用。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不合格品经收集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机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含油废抹布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10m2),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 由于本项目距离米村镇贾寨村3组30m,距离较近,为降低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本次评价特意征求贾寨村3组等近距离居民意见,根据调查结果,附近居民对本项目较为了解,认为本项目选址合理,本项目建设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不利影响。 |
二、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0371—****5620
通讯地址:**市西大街街道445号;市区内乘坐2****服务中心站(东厅三楼建设项目受理区 综合受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