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注册/登录」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市**新区塘沽**道1398号2-4-商10房产
****
挂牌价: 164.39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7-28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6-08-11
项目负责人: 郑浩
联系电话: 022-****2160
部门负责人: 耿鹏
联系电话: 022-****2150
账户名称
| ****公司 | 银行账户
110********201********000413 |
开户银行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
316****00027 |
标的名称
| **市**新区塘沽**道1398号2-4-商10房产 |
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新区 |
评估机构
| **同章房地产****公司 | 评估基准日
2026-03-31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 类型
备案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6-07-23 |
评估值(万元)
| 164.39 | 账面价值(万元)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以下内容出自《评估报告》: 2.1、本次委估资产评估基准日无抵押、担保,有租赁情况。根据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房产租赁合同》,本次委估资产已分隔出租,出租方均为****公司,承租方分别为****新区轻****公司和**世****公司,租赁面积为38.92平方米和83.02平方米,租期均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租赁期内合同总租金为189224元,经营业态为餐饮和房屋中介。 2.2、本次评估结论为委估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为含增值税价格。 2.3、本次委估资产为位于**新区塘沽**道1398号2-4-商10的非居住房地产,评估结果包含其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2.4、本次评估结论未考虑资产处置的税费及办理产权变更的其他费用。 |
房产类
资产一
坐标位置
| **市**新区塘沽**道1398号2-4-商10 |
楼盘名称
| 明珠花园 | 类型
房产 |
租赁合同编号
| 津(2025)**新区塘沽不动产权第****424号 |
计租面积(m2)
| 121.86 | 设计用途
非居住 |
土地面积(m2)
| 18748.6 | 设计用途
城镇住宅用地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出让 | 土地面积是否共用
是 |
楼层
| 1/9 | 附属设施
无 |
位置信息
| ****路;南至**道;北至**道;西至**道 |
周边配套
|
小区介绍
|
户型介绍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是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是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公司 |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 **市**新区港航路21号143室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刘海明 | 成立日期
1993-07-15 |
注册资本
| 3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集体所有制企业 |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1********647309R | 经营规模
小型 |
经营范围
| 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品)、百货、日用杂品零售、批发;劳务服务、商品信息咨询;竹木制品加工、机加工;土石方机械施工;自有房屋租赁;人力**信息咨询服务、劳务信息咨询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搬家服务;物业管理;空调安装、维修、家用电器维修;生产性废旧物资回收、民用废旧物资回收;票务代理(不含航空机票);中水洗车;普通货运;汽车租赁;限分支机构经营:市场经营及管理服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办公室会议决议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新区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市******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911********810247D |
批准单位
| **** | 批准日期
2026-06-08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关于转让**新区塘沽**道1398号 2-4-商 10 房地产的批复,津滨国投发〔2026〕18号 |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7-28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6-08-11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本公告相关附件,在进行受让登记前必须到标的现场进行看房。现场看房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看房联系人:潘工,电话:****6953)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看房后按转让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资料齐全并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后,转让方发放《现场看房确认书》。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书》等材料,并应在挂牌截止日**时间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产权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4、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燃气、供暖等情况),****房产所涉及的过户及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该处房产现场状况的实地踏勘等相关事宜,自愿接受标的房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本标的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风险、费用和法律责任。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5、如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汇入**产权指定的结算账户,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集团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返还。 6、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商定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7、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1)当意向受让方办理有效受让登记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又单方撤销受让申请的;(2)当项目公告期满产生竞价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规定履行后续竞价登记程序的;(3)当以挂牌价为底价竞价时,因各竞买方均不应价导致最终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4)不同竞买方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5)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未在**产权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商定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6)最终受让方未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交易款的。(7)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交易无法完成的。 8、本次转让房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房产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分别承担。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税费及房产过户涉及的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9、本次转让房产涉及的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在房产交割(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之前产生的由转让方承担,房产交割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0、交易双方在取得**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房地产权属过户全部相关事宜,转让方予以配合,最终权属变更时间以产权单位实际办理变更时间为准。 11、因转让方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完税手续,需要履行审批程序,受让方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在双方配合办理权证变更手续情况下,不追究可能超过《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完成权证变更手续期限的违约责任。 12、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双方相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13、标的挂牌价格包含增值税,未考虑交易环节产生的其他税费。 14、本次受让房产带有租约,承租人1,承租面积83.02平方米,承租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承租人2,承租面积38.92平方米,承租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意向受让人须****机关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登记日期作为租金收益归属的分割时点。该时点(含当日)之后产生的租金收益由受让人享有;该时点之前产生的租金收益由转让人享有。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25 |
****银行保函
| 否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