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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6********845598M | 建设单位法人:刘晓东 |
| 尹建国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维吾尔自治区****市 |
| 南环东路109号 |
| 冶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2-炼钢;铁合金冶炼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140-C3140-铁合金冶炼 |
| 建设地点: | **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市 **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市 |
| 经度:84.966111 纬度: 44.400278 | ****机关:****生态环境厅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11-01 |
| 新环审〔2024〕24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6********845598M001P |
| 2025-08-2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008.13 |
| 307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6********845598M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916********723299E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6********723299E | 竣工时间:2025-08-28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6-2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7-1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523209 |
| 改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对5万吨冶炼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实现年产低锰钒合金1.5万吨,活性矿粉4万吨。 | 实际建设情况:对5万吨冶炼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实现年产低锰钒合金1.5万吨,活性矿粉4万吨。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含钒冶金废渣与还原剂一并送至电炉料仓,经料管连续加入电炉内,精炼炉冶炼温度为1500℃,每炉钢渣30吨左右,每3小时出一次炉,出低锰钒合金时,将渣包运送至出炉口下方,电炉向出钢侧倾动少许(约3°)后,开启出钢机构,填料在低锰钒合金液静压力作用下自动下落,低锰钒合金液流入铸铁机,实现自动开浇出合金。由吊车将渣包吊运至水淬池进行冷却后送烧结厂作为原料进行配料使用 | 实际建设情况:含钒冶金废渣与还原剂一并送至电炉料仓,经料管连续加入电炉内,精炼炉冶炼温度为1500℃,每炉钢渣30吨左右,每3小时出一次炉,出低锰钒合金时,将渣包运送至出炉口下方,电炉向出钢侧倾动少许(约3°)后,开启出钢机构,填料在低锰钒合金液静压力作用下自动下落,低锰钒合金液流入铸铁机,实现自动开浇出合金。由吊车将渣包吊运至水淬池进行冷却后送烧结厂作为原料进行配料使用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采取适宜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及《报告书》提出的要求与达标排放的需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不对环境空气保护目标造成影响。 精炼炉产生的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经半开合式密闭罩+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4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应满足《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在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的基础上,企业应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落实经批准的《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措施及排放限值承诺,执行《报告书》提出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环大气〔2019〕56号)和《**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新大气发〔2019〕127号)中关于重点区域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强化无组织废气防控措施,建立巡回检查、无组织排放源控制台账和信息反馈制度。精炼炉未收集的废气、焦炭仓库装卸等无组织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精炼炉废气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不新增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综合利用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处理站废水收集池、事故水池、危废暂存间等重点区域的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效果不下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方案,定期规范开展地下水质和土壤环境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污染事故。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选择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项目产生的废物应优先综合利用,确实无法综合利用的应分类妥善处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综合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同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 实际建设情况:(一)废气 本项目精炼炉冶炼过程中产生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SO2、NOX,废气经过半开合式密闭罩+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40m高排气筒(DA033)排放。 本项目原料依托4#焦炭煤棚,采取对4#焦棚全封闭,并配置雾炮抑尘和洗车设备等措施降低无组织粉尘逸散;同时,钢渣和还原剂配料上料粉尘在全封闭原料仓中,建立无组织排放源控制台账和信息反馈制度等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对周围的影响。 (二)废水 本项目新增循环冷却水强制排水引至炼钢厂转炉除尘水系统(浊环系统)作为补水使用。转炉除尘水系统总循环水量不变,该系统由于本项目新增了中压循环水排水部分而减少补水。因此炼钢厂浊环****处理站水量不变,无新增生产废水。 本项目新增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站处理,综合利用不外排。 (三)噪声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废气处理设施的引风机、焖渣车间的精炼炉及铸铁机等各类机械设备,项目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基础减振,所有产噪声设备置于室内等降噪措施。 (四)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固废为生活垃圾和生产固废。生产固废主要包括:除尘灰、废耐火材料、废除尘布袋、浇铸废渣及废矿物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除尘灰、废耐火材料、废除尘布袋以及浇铸废渣,危险废物为废矿物油。 除尘灰和废除尘布袋定期送至烧结工序;浇铸废渣在焖渣车间指定区域暂存,作为原料回用于精炼炉;废耐火材料每3~4年产生一次,目前未产生,后期产生在厂区临时渣场堆存,并送至相关单位合规处置;废矿物油目前未产生,后期产生依托全厂危险废物贮存库暂存,交由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 危险废物依托全厂危险废物贮存库,地面和墙裙均做防渗处理,设有分区,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l8597-2023)要求,并设置有《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规定的专用标志。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加强日常生产运行管理,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设备日常检修维护;加强重点区域检查,设置安全监控、报警、紧急切断系统、消防等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加强事故应急池的维护,保持应急池常空状态;修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对项目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对环境污染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不新增事故水池,依托公司现有事故池。 **钢铁于2024年8月29日完成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备案证号为:652327-2024-28-M。目前正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工作。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12 | 0 | 0 | 0 | 0.12 | 0.12 | |
| 0 | 0.0132 | 6.11 | 0 | 0 | 0.013 | 0.013 | |
| 0 | 0.0052 | 0.24 | 0 | 0 | 0.005 | 0.005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908.13 | 0 | 0 | 0 | 0 | / |
| 0 | 2.016 | 1645.37 | 0 | 0 | 2.016 | 2.016 | / |
| 0 | 0.304 | 627.95 | 0 | 0 | 0.304 | 0.304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本项目新增循环冷却水强制排水引至炼钢厂转炉除尘水系统(浊环系统)作为补水使用。转炉除尘水系统总循环水量不变,该系统由于本项目新增了中压循环水排水部分而减少补水。因此炼钢厂浊环****处理站水量不变,无新增生产废水。 本项目新增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站处理,综合利用不外排。 | 《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HJ2019-2012)表3的回用水水质控制指标要求 | 本项目新增循环冷却水强制排水引至炼钢厂转炉除尘水系统(浊环系统)作为补水使用。转炉除尘水系统总循环水量不变,该系统由于本项目新增了中压循环水排水部分而减少补水。因此炼钢厂浊环****处理站水量不变,无新增生产废水。 本项目新增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站处理,综合利用不外排。 | 验收监测结果可知,****处理站处理后,回用水均可以达到《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HJ2019-2012)表3的回用水水质控制指标要求。 |
| 1 | 精炼炉产生的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经半开合式密闭罩+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4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应满足《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在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的基础上,企业应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落实经批准的《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措施及排放限值承诺,执行《报告书》提出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环大气〔2019〕56号)和《**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新大气发〔2019〕127号)中关于重点区域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环大气〔2019〕56号)和《**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新大气发〔2019〕127号)中关于重点区域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本项目精炼炉冶炼过程中产生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SO2、NOX,废气经过半开合式密闭罩+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40m高排气筒(DA033)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钢渣利用废气排放口(DA033)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满足《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环大气〔2019〕56号)和《**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新大气发〔2019〕127号)中关于重点区域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
| 2 | 〔2019〕127号)中关于重点区域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强化无组织废气防控措施,建立巡回检查、无组织排放源控制台账和信息反馈制度。 |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 本项目原料依托4#焦炭煤棚,采取对4#焦棚全封闭,并配置雾炮抑尘和洗车设备等措施降低无组织粉尘逸散;同时,钢渣和还原剂配料上料粉尘在全封闭原料仓中,建立无组织排放源控制台账和信息反馈制度等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对周围的影响。 |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
| 1 | 采取选择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废气处理设施的引风机、焖渣车间的精炼炉及铸铁机等各类机械设备,项目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基础减振,所有产噪声设备置于室内等降噪措施。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四周昼间和夜间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
| 1 | 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处理站废水收集池、事故水池、危废暂存间等重点区域的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效果不下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方案,定期规范开展地下水质和土壤环境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污染事故。 | **钢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对厂区地下水和土壤进行环境质量监测。(一)土壤质量 本次引用**钢铁2026年5月土壤自行监测报告,根据监测结果可知,球团区域、烧结区域、炼铁区域、轧钢区域等监测点位除pH无限值要求外,其余监测值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的相关要求。 (二)地下水质量 本次引用**钢铁2026年5月厂区地下水自行监测报告,根据监测报告可知,厂区地下水水质中的除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和氯化物外,其余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限值要求。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项目产生的废物应优先综合利用,确实无法综合利用的应分类妥善处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综合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同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 项目产生的固废为生活垃圾和生产固废。生产固废主要包括:除尘灰、废耐火材料、废除尘布袋、浇铸废渣及废矿物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除尘灰、废耐火材料、废除尘布袋以及浇铸废渣,危险废物为废矿物油。 除尘灰和废除尘布袋定期送至烧结工序;浇铸废渣在焖渣车间指定区域暂存,作为原料回用于精炼炉;废耐火材料每3~4年产生一次,目前未产生,后期产生在厂区临时渣场堆存,并送至相关单位合规处置;废矿物油目前未产生,后期产生依托全厂危险废物贮存库暂存,交由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 危险废物依托全厂危险废物贮存库,地面和墙裙均做防渗处理,设有分区,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l8597-2023)要求,并设置有《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规定的专用标志 |
| 1 | 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加强日常生产运行管理,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设备日常检修维护;加强重点区域检查,设置安全监控、报警、紧急切断系统、消防等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加强事故应急池的维护,保持应急池常空状态;修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本项目不新增事故水池,依托公司现有事故池1座,容积为2500m3。**钢铁于2024年8月29日完成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备案证号为:652327-2024-28-M。目前正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编工作。 **钢铁定期对各部门进行应急演练和相关培训,并建立巡检制度,对安全监控、报警、紧急切断系统、消防定期进行巡检。同时,定期委托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对厂区及周边的土壤及地下水进行环境监测。 |
| 本项目不新增生产废水,新增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处理站,综合利用不外排。根据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可知,****处理站处理后,回用水均可以达到《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HJ2019-2012)表3的回用水水质控制指标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1)本项目不新增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处理站,综合利用不外排。 (2)验收监测结果可知,****处理站处理后,回用水均可以达到《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HJ2019-2012)表3的回用水水质控制指标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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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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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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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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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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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建成后,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变更)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经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严格按证排污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于2025年8月建成,**钢铁于本项目建成前对排污许可证进行了重新申领,并于2025年8月26日,完成了排污许可证的重新申领。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污以及自行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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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