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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402MA6JCQED7J | 建设单位法人:牛方华 |
| 牛方华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七眼桥镇贵安大道6号 |
| ****秸秆粪污综合利用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03-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723-N7723-固体废物治理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双堡镇左官村 |
| 经度:26.195460 纬度: 106.170188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9-09 |
| 安环表批复〔2024〕11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240 |
| 12.5 | 运营单位名称:**** |
| ****0402MA6JCQED7J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402MA6JCQED7J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98MAALY1GP94 | 竣工时间:2025-09-03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9-2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1-03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1?id=50703PEsx6 |
| ( 一 )认真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二)《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向环评审批部门报批《报告表》。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满五年,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三)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组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固体有机肥生产线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了建设,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液体有机肥生产线因市场原因暂未建设,待市场好转,液体有机肥生产线建成生产后,以二期工程另行验收。 |
| 本项目固体有机肥生产线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了建设,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液体有机肥生产线因市场原因暂未建设,待市场好转,液体有机肥生产线建成生产后,以二期工程另行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一 )认真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二)《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向环评审批部门报批《报告表》。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满五年,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三)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组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固体有机肥生产线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了建设,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液体有机肥生产线因市场原因暂未建设,待市场好转,液体有机肥生产线建成生产后,以二期工程另行验收。 |
| 本项目固体有机肥生产线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了建设,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液体有机肥生产线因市场原因暂未建设,待市场好转,液体有机肥生产线建成生产后,以二期工程另行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一 )认真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二)《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向环评审批部门报批《报告表》。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满五年,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三)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组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固体有机肥生产线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了建设,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液体有机肥生产线因市场原因暂未建设,待市场好转,液体有机肥生产线建成生产后,以二期工程另行验收。 |
| 本项目固体有机肥生产线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了建设,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液体有机肥生产线因市场原因暂未建设,待市场好转,液体有机肥生产线建成生产后,以二期工程另行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一 )认真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二)《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向环评审批部门报批《报告表》。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满五年,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三)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组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固体有机肥生产线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了建设,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液体有机肥生产线因市场原因暂未建设,待市场好转,液体有机肥生产线建成生产后,以二期工程另行验收。 |
| 本项目固体有机肥生产线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了建设,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液体有机肥生产线因市场原因暂未建设,待市场好转,液体有机肥生产线建成生产后,以二期工程另行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一 )认真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二)《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向环评审批部门报批《报告表》。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满五年,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三)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组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固体有机肥生产线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了建设,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液体有机肥生产线因市场原因暂未建设,待市场好转,液体有机肥生产线建成生产后,以二期工程另行验收。 |
| 本项目固体有机肥生产线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了建设,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液体有机肥生产线因市场原因暂未建设,待市场好转,液体有机肥生产线建成生产后,以二期工程另行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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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认真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二)《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向环评审批部门报批《报告表》。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满五年,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三)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组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固体有机肥生产线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了建设,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液体有机肥生产线因市场原因暂未建设,待市场好转,液体有机肥生产线建成生产后,以二期工程另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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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认真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二)《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向环评审批部门报批《报告表》。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满五年,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三)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组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固体有机肥生产线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了建设,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液体有机肥生产线因市场原因暂未建设,待市场好转,液体有机肥生产线建成生产后,以二期工程另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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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认真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二)《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向环评审批部门报批《报告表》。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满五年,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三)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组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固体有机肥生产线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了建设,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液体有机肥生产线因市场原因暂未建设,待市场好转,液体有机肥生产线建成生产后,以二期工程另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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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认真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二)《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向环评审批部门报批《报告表》。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满五年,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三)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组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固体有机肥生产线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了建设,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液体有机肥生产线因市场原因暂未建设,待市场好转,液体有机肥生产线建成生产后,以二期工程另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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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认真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二)《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向环评审批部门报批《报告表》。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满五年,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三)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组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固体有机肥生产线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了建设,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液体有机肥生产线因市场原因暂未建设,待市场好转,液体有机肥生产线建成生产后,以二期工程另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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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认真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二)《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向环评审批部门报批《报告表》。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满五年,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三)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组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固体有机肥生产线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了建设,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液体有机肥生产线因市场原因暂未建设,待市场好转,液体有机肥生产线建成生产后,以二期工程另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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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