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东部自来水有限公司智能水表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9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投资项目代码

/

投资项目名称

/

招标项目名称

****智能水表采购项目

标段(包)名称

/

公示名称

****智能水表采购项目

中标候选人公示

开标日期

2026年7月28日

评标情况

(一)评标时间:2026年7月28日

(二)评标地点:**中正国标****公司(详细地址:**市**区菊花一路真维斯办公大楼5楼)

****委员会组成:

1、招标人代表2人;

2、评标专家5人,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四)参与项目评标环节的投标单位名单:

(1)****

(2)**欧****公司

(3)******公司

(4)******公司

(5)******公司

(6)******公司

(7)**市****公司

(8)**傲特能****公司

(9)**市****公司

(10)****公司

(11)**市兴源****公司

(五)初步评审情况: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经评审,8家投标单位通过初步评审,其中:**欧****公司、******公司和****公司所报投标报价未保留两位小数,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中“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其作否决投标处理。

(六)详细评审情况: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各自独立根据评标办法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得分。

(七)废标情况:**欧****公司、******公司和****公司所报投标报价未保留两位小数,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中“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其作否决投标处理。

(八)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

第一中标候选人为:****;

第二中标候选人为:******公司;

第三中标候选人为:**市****公司。

第一中标候选人

****

投标报价

****2406.00元

质量承诺

合格

工期

(交货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期1年。中标人按招标人的订单分批供货,每批次供货的交货期以招标人订单为准(招标人应提前30天提供需求计划给中标人)。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资质资格

/

业绩

/

资格能力条件

资格情况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是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业绩情况

/

第二中标候选人

******公司

投标报价

****6854.00元

质量承诺

合格

工期

(交货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期1年。中标人按招标人的订单分批供货,每批次供货的交货期以招标人订单为准(招标人应提前30天提供需求计划给中标人)。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资质资格

/

业绩

/

资格能力条件

资格情况

******公司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是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业绩情况

/

第三中标候选人

**市****公司

投标报价

****4869.96元

质量承诺

合格

工期

(交货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期1年。中标人按招标人的订单分批供货,每批次供货的交货期以招标人订单为准(招标人应提前30天提供需求计划给中标人)。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资质资格

/

业绩

/

资格能力条件

资格情况

**市****公司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是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业绩情况

/

异议受理部门

****

联系地址

**市**县杨侨镇武高路博东****水厂

异议受理部门

联系人

黄工

联系电话

0752-****111

招标投标

监督部门

****

联系电话

0752-****111

联系地址

**市**县杨侨镇武高路博东****水厂

公示开始时间

2026年7月29日

公示结束日期

2026年7月31日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等规定,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如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2013年4月修订)的规定,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名提交投诉材料。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发布时间:2026年7月29日


招标进度跟踪
招标项目商机
暂无推荐数据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