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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7月29日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年产30万吨沥青砼生产线技改项目 | **市花街镇花街西大道1048号7号厂房 | **** | 年产30万吨沥青砼 |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公示。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1.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排入当地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设置规范化排污口。2.废气:石料投料粉尘、破碎筛分后回收料投料粉尘、回收料投料粉尘、回收料破碎筛分粉尘、破碎筛分后回收料落料粉尘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石料筛分粉尘、石料干燥废气、石料热筛分粉尘、回收料热再生废气中颗粒物、SO2、NOx和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干燥炉”二级排放标准,从严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浙环函〔2019〕315号)中的相关要求,沥青烟、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沥青卸料废气、沥青储罐呼吸废气、搅拌废气、出料废气中颗粒物、沥青烟、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企业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企业厂界颗粒物、苯并[a]芘、沥青烟、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3.固废:按规定妥善储存、堆放、处置固体废物,提高综合利用率,防止产生二次污染。4.噪声:合理布局,加强绿化,并按环评报告表要求做好各消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我局审议,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同意审批。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公告发布即日起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决定要求听证的权利。 联系人: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1645传真:****9019 通讯地址:****中心环保审批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