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1883592 | 建设单位法人:蔡喜斌 |
| 秦攀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区 |
| **省 **市**区新圩镇红田村黄泥塘地段 |
| ****智能手机配件生产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7-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60-C33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 建设地点: | ******区 ******区 |
| 经度:114.236389 纬度: 22.863889 | ****机关:****生态环境厅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5-13 |
| 粤环审〔2022〕11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4********1883592001Q |
| 2024-01-2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000 |
| 200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1883592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科****公司 |
| ****1303MA51U1D65J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322MA****266T | 竣工时间:2025-11-3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6-3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7-2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524428 |
|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位于**市**区新圩镇红田村黄泥塘地段,中心位置地理位置为东经114.236548°、北纬22.863957°,占地面积118950m2,建筑面积317476m2,项目投资10亿元,产品为手机配件:通用USB-C接口支架、手机摄像头上支架、手机摄像头内支撑背板、手机中板支架、手机显示屏背光板、端子、耳机充电接触正负极、手机摄像头内支架、手机信息输入/输出接口等,合计年产约29.36亿个。劳动定员为5000人,在厂内食宿,年工作330天,3班工作制,每班8小时。 | 实际建设情况:受当地市场生产需求影响,公司调整生产计划和管理计划,对建设项目进行分期建设。目前一期项目已建设完成,主要建设(以下简称“一期项目”)内容为:PU001、PU002不锈钢选择性镀金2条,PU003、PU004连续镀金线2条,PU005塑胶件电镀钯金1条(二期建设时已取消),PU006塑胶件电镀钌铑1条,PU007、PU008铜件电镀钯金2条、PU011点胶线以及相关配套工程(包含:锅炉、废水处理设施等)。一期项目于2024年1月5日建设完成,并于2024年1月29日通过首次申请获得排污许可证,于2024年4月25日通过排污许可证变更,于2024年12月6日通过排污许可证变更,排污编号为914********1883592001Q。一期项目于2024年6月20日完成了自主验收,验收的内容为:PU001、PU002不锈钢选择性镀金2条,PU003、PU004连续镀金线2条,PU005塑胶件电镀钯金1条(二期建设时已取消),PU006塑胶件电镀钌铑1条,PU007、PU008铜件电镀钯金2条及相关配套设施(包含:锅炉、废水处理设施等)。验收时产品产量为:手机中板支架0.495亿个/年、端子类(手机主板与其他电路/信号/射频等连接的弹片)0.1584亿个/年、耳机充电接触正负极0.066亿个/年(二期建设时已取消)、耳机充电接触正负极0.066亿个/年、耳机充电接触正负极1.65亿个/年。 目前建设单位拟启动二期建设,二期主要建设内容为:取消原有的PU005塑胶件电镀钯金1条,新增8条电镀线,分别为PU012、PU013塑胶件电镀钯金2条,PU014铜件电镀钯金线1条,PU015铜件电镀钌铑线1条,PU016、PU017连续镀金线2条,PU018、PU019不锈钢选择性镀金线2条以及相关配套工程(主要为废气处理设施,其他废水、噪声、固废等****建设部分)。二期建设产能为:耳机充电接触正负极0.132亿个/年、耳机充电接触正负极0.7亿个/年、耳机充电接触正负极3.12亿个/年、端子类(手机主板与其他电路/信号/射频等连接的弹片)0.1584亿个/年、手机中板支架0.485亿个/年。并于2025年12月16日通过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排污编号为914********1883592001Q;于2025年12月开始试生产(调试时间为2025年12月20日-2025年12月27日),目前企业生产工况稳定80%以上没生产负荷基本稳定,各项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具备验收监测条件。 |
| 受当地市场生产需求影响,公司调整生产计划和管理计划,对建设项目进行分期建设。目前一期项目已建设完成,主要建设(以下简称“一期项目”)内容为:PU001、PU002不锈钢选择性镀金2条,PU003、PU004连续镀金线2条,PU005塑胶件电镀钯金1条(二期建设时已取消),PU006塑胶件电镀钌铑1条,PU007、PU008铜件电镀钯金2条、PU011点胶线以及相关配套工程(包含:锅炉、废水处理设施等)。一期项目于2024年1月5日建设完成,并于2024年1月29日通过首次申请获得排污许可证,于2024年4月25日通过排污许可证变更,于2024年12月6日通过排污许可证变更,排污编号为914********1883592001Q。一期项目于2024年6月20日完成了自主验收,验收的内容为:PU001、PU002不锈钢选择性镀金2条,PU003、PU004连续镀金线2条,PU005塑胶件电镀钯金1条(二期建设时已取消),PU006塑胶件电镀钌铑1条,PU007、PU008铜件电镀钯金2条及相关配套设施(包含:锅炉、废水处理设施等)。验收时产品产量为:手机中板支架0.495亿个/年、端子类(手机主板与其他电路/信号/射频等连接的弹片)0.1584亿个/年、耳机充电接触正负极0.066亿个/年(二期建设时已取消)、耳机充电接触正负极0.066亿个/年、耳机充电接触正负极1.65亿个/年。 目前建设单位拟启动二期建设,二期主要建设内容为:取消原有的PU005塑胶件电镀钯金1条,新增8条电镀线,分别为PU012、PU013塑胶件电镀钯金2条,PU014铜件电镀钯金线1条,PU015铜件电镀钌铑线1条,PU016、PU017连续镀金线2条,PU018、PU019不锈钢选择性镀金线2条以及相关配套工程(主要为废气处理设施,其他废水、噪声、固废等****建设部分)。二期建设产能为:耳机充电接触正负极0.132亿个/年、耳机充电接触正负极0.7亿个/年、耳机充电接触正负极3.12亿个/年、端子类(手机主板与其他电路/信号/射频等连接的弹片)0.1584亿个/年、手机中板支架0.485亿个/年。并于2025年12月16日通过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排污编号为914********1883592001Q;于2025年12月开始试生产(调试时间为2025年12月20日-2025年12月27日),目前企业生产工况稳定80%以上没生产负荷基本稳定,各项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具备验收监测条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智能手机配件生产项目选址于**市**区新圩镇,设计生产通用USB-C接口支架、摄像头支架和内支撑背板、耳机充电接触正负极等9类智能手机配件,合计29.36亿个/年 | 实际建设情况:利用现有厂房4、厂房5PU011点胶线(1条),PU012、PU013塑胶件电镀钯金2条,PU014铜件电镀钯金线1条,PU015铜件电镀钌铑线1条,PU016、PU017不锈钢连续镀金线2条,PU018、PU019不锈钢镀金线2条,电镀线配套的退镀退挂线(不锈钢退镀线1条、铜件退镀1条、退金及回收2条、电解退挂1条)以及相关配套工程(主要为废气处理设施,其他废水、噪声、固废等****建设部分) |
| 无变动,分期建设、分期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各工序产生的废气应有效收集处理,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书建议值。表面处理工序产生的氯化氢、铬酸雾、硫酸雾、氮氧化物、氰化氢、甲醛等污染物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较严者;注塑、注射成型等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电泳、点油等工序产生的总VOCs排放参照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中“表1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中Ⅱ时段相关要求;脱脂炉、烧结炉采用电加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甲醛等污染物排放参照执行(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30mg/m3以内;锅炉以天然气为燃料,燃烧废气中的二氧化硫、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及烟气黑度执行**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燃气锅炉相关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50mg/m3以内;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表面处理工序产生的氨,以及废水处理产生的氨、硫化氢等污染物排放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采取车间密闭、负压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中,厂区周界氯化氢、铬酸雾、硫酸雾、氮氧化物、氰化氢、甲醛、颗粒物执行(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厂界参照执行(DB44/814-2010)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执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有关要求;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执行(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各工序产生的废气有效收集处理,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书建议值。表面处理工序产生的氯化氢、铬酸雾、硫酸雾、氰化氢等污染物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较严者; 锅炉以天然气为燃料,燃烧废气中的二氧化硫、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及烟气黑度执行**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燃气锅炉相关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50mg/m3以内; 废水处理产生的氨、硫化氢等污染物排放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采取车间密闭、负压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废气中,厂区周界氯化氢、铬酸雾、硫酸雾、氮氧化物、氰化氢、甲醛、颗粒物执行(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厂界参照执行(DB44/814-2010)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厂区内执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有关要求; 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执行(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
| 无变动,分期建设、分期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完善并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应急体系。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 实际建设情况:****于2024年5月27日通过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已取得备案函,备案编号为441303-2024-0113-M。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26.73 | 26.73 | 0 | 0 | 26.73 | 26.73 | |
| 0 | 10.69 | 10.69 | 0 | 0 | 10.69 | 10.69 | |
| 0 | 0.53 | 0.53 | 0 | 0 | 0.53 | 0.53 | |
| 0 | 0.08 | 0.08 | 0 | 0 | 0.08 | 0.08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2.3051 | 3.18 | 0 | 0 | 2.305 | 2.305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2693 | 2.07 | 0 | 0 | 0.269 | 0.269 | / |
| 1 |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丁山河污水处理设施接管标准两者较严值 | 三级化粪池 | 生活污水排放口排放浓度符合**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满足丁山河污水处理设施接管标准要求。 | |
| 2 | 生产废水处理设施 | 项目生产废****处理站处理后确保出水满足生产工艺各用水要求(部分指标执行自行回用标准,部分指标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中表1洗涤用水标准)后,直接回用回用水用于生产线除油等水洗,以及制纯水后进入电镀工序水洗等,不外排 | ****处理站 | DW001电镀镍废水回调池废水可达**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排放限值(珠三角),处理效率平均值为99.92%,符合要求。DW002化学镍废水回调池废水可达**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排放限值(珠三角),处理效率平均值为99.84%,符合要求。DW003含铬废水回调池废水可达**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排放限值(珠三角),处理效率平均值为99.36%,符合要求。回用水处理系统(回用水池)废水水质pH值(无量纲)、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浊度可达《****智能手机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粤环审【2022】112号)中要求的自行回用标准,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浊度处理效率平均值分别是96.66%、67.39%和97.74%;铁、锰、氯化物、硫酸盐、电导率可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洗涤用水),氯化物、硫酸盐、电导率86.60%、93.40% 、93.53%处理效率平均值分别是86.60%、93.40%、和93.53%,符合要求。 |
| 1 | DA001 |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碱喷淋装置 | 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可达《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
| 2 | DA002 |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氢氧化钠+次氯酸钠喷淋 | 氰化氢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可达《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
| 3 | DA003 | **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 水喷淋+二级活性炭 | 非甲烷总烃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可达**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 |
| 4 | DA004 |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氢氧化钠+亚硫酸钠喷淋 | 铬酸雾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可达《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
| 5 | DA012 |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氢氧化钠+亚硫酸钠喷淋 | 铬酸雾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可达《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
| 6 | DA013 |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氢氧化钠+次氯酸钠喷淋 | 氰化氢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可达《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
| 7 | DA014 |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碱液喷淋 | 硫酸雾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可达《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
| 8 | DA015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碱液喷淋 |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可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 1 | 低噪声设备、墙体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 低噪声设备、墙体隔声 | 项目厂界噪声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2类标准限值,符合要求。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及蒸发结晶盐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合法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项目固废采取分类收集、临时储存、处置等分类妥善处理处置措施,其中危险废物(废电镀槽液、废水处理污泥、废活性炭、蒸发结晶盐等)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已和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签订危废合同),消除固废对环境影响。一般固体废物交相关单位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定期交环卫部门清运。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