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水利厅关于**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园-鲟鱼
产业园取水配套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市****公司:
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387号令)的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园-鲟鱼产业园取水配套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位于**省**市**市高坝洲镇天**村,为扩建项目。本工程通过扩建现有取水设施,为**清江鲟****公司的中国清江(**)鲟鱼谷项目一期、二期工程(A养殖区)、**市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项目(高效节能养殖池及配套设施)(C养殖区)及**市乡村****公司****示范区建设项目(B养殖区)提供鲟鱼养殖及活鱼运输用水。3个养殖区养殖鱼种为鲟鱼,采用流水养殖方式,总养殖面积为233.46亩,至规划水平年2030年鲟鱼总产能为6500吨/年,商品鲟与怀卵鲟养殖比例为8:2。
二、同意本工程以清江为取水水源,****泵站提水取水,取水地点位于**省**市**市清江左岸、清江特大桥上游1.5公里处,地理坐标为东经111°22′13.10″、北纬30°24′39.33″。本工程运行期年取水规模为5550.38万立方米,设计用水保证率为95%;施工期生产、生活用水及运行期生活用水均取自公共供水管网。
三、本工程以清**流为取水水源,取水口断面95%设计保证率下年来水量及可供水量分别为81.30亿立方米、66.45亿立方米,满足取水水量要求;取水口所在河段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类及以上标准,满足取水水质要求;取水口满足淹没深度且河势较为稳定,取水口设置基本合理。
四、本工程运行期养殖废水经处理后部分回用于鲟鱼养殖,其余通过已批复入河排污口排入枇杷溪,年退水量为5281.15万立方米;生活污水经厂内初步处理后排入公共污水管网。本工程施工期生产、生活废污水部分经处理后回用,剩余部分排入公共污水管网。
五、你公司应为本工程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与取水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校准。本工程应安装数据传输设施,确保取水计量信息传入监督管理单位水**管理信息系统。
六、你公司应加强取用水管理和节约用水管理,严格按照许可水量取水,规范建立取用水台账,定期开展用水节水统计调查,严格执行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
七、本工程取水工程(设施)竣工试运行满30日后,应在60日内向我厅报送取水工程(设施)验收材料,经我厅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八、在严重干旱等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服从我厅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九、若本工程取水事项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重新进行水**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十、本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我厅负责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请你公司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并依法依规缴纳水**税。对违规取水、监管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和责任追究。
****
2026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