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义****公司公司等6户企业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截至基准日2026年7月20日(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利息计算至破产受理日),该资产包债权总额为54,929.03万元,其中本金为44,453.65万元,利罚息为6,029.24万元,确认劣后债权4,446.14万元。上述债权本金、利罚息等数据可能与实际金额存在误差,实际金额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的具体金额或管理人确认的金额为准。
截至基准日2026年7月20日前,该6户债权通过司法执行、破产分配等程序已回收的权利、权益和利益归****所有,不转让买受人。
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主债务人名称 |
主债务人所在地 |
债权本金余额 |
债权利罚息余额 |
劣后债权余额 |
担保情况 |
其他情况 |
| 1 |
义****公司 |
**省**市 |
164,871,440.03 |
23,505,904.24 |
3,434,917.50 |
保证:丁志民、丁尔民、丁军民 |
该户债权系****分行收购的不良贷款债权,2026年7月6日,****公司合并破产重整程序终结,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
| 2 |
义****公司 |
**省**市 |
60,298,160.35 |
0.00 |
4,214,000.00 |
保证:丁志民、丁尔民、丁军民 |
该户债权系****分行收购的不良贷款债权,2026年7月6日,****公司合并破产重整程序终结,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
| 3 |
****公司 |
**省**市 |
0.00 |
0.00 |
4,939,769.28 |
保证:丁志民、丁尔民、丁军民 |
2026年7月6日,****公司合并破产重整程序终结,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
| 4 |
****公司 |
**省**市 |
43,982,230.00 |
25,343.96 |
1,701,012.75 |
保证:****公司、王建亮、汪榆芳、江丽霞 |
债权项下抵押物已拍卖处置并成交,成交金额为571.72万元。相关破产管理人就上述款项已在基准日前向我司先行分配400万元,故该400万元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剩余款项需扣除抵押物处置相关税费及破产管理人报酬后分配,本次转让债权包含上述未实际分配款项。 |
| 5 |
****集团有限公司 |
**省**市 |
143,917,474.95 |
27,950,512.35 |
30,171,736.60 |
保证:许宝鸿 |
债权项下抵押物已拍卖处置并成交,成交金额为1,312.01万元。破产管理人就上述款项在基准日前已向我司先行分配857.10万元,故该857.1万元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剩余款项需扣除抵押物处置相关税费及破产管理人报酬后分配,本次转让债权包含上述未实际分配款项。 |
| 6 |
浙****公司 |
**省**市 |
31,467,160.00 |
8,810,677.19 |
/ |
保证:****公司、刘卫高、刘文玲、薛金根、吴兰英 |
该债权项目涉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目前该纠纷已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涉及诉讼费用共暂计524,500元。相关诉讼权益及风险随本次债权一并转让。 |
| 合计 |
444,536,465.33 |
60,292,437.74 |
44,461,436.13 |
||||
处置方式:对外公开转让。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人员不得受让本公告资产:1.国家公务员、****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特别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长城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具体信息请联系我司获取详细档案资料自行尽调,以资产现状及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联系人:彭经理
联系电话:0571-****5828
联系人:蒋经理
联系电话:0571-****7795
通讯地址:**市邮电路23号长城资产大楼8楼
邮政编码:310006
分公司纪检审计部门联系人:于经理
联系电话:0571-****3618
****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