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取127座公交站台灯箱广告位租赁价值评估的机构 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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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本委托合同于2026年 06 月 29 日由下述双方签订:

委托人:****

注册地址: **市西外金龙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 余永立

受托人:**金誉房地产土地****公司

注册地址: **市**区通宝街99号6幢1单元9层5-10号

法定代表人:段燕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规定,双方经过**协商,委托人决定委托**金誉房****集团有限公司承办本委托合同所约定的资产评估业务,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特签订本委托合同。

一、资产评估要约事项

1.1委托资产评估目的: **** 因拟 公交站台灯箱广告位租赁价值评估 事宜,需对上述经济行为涉及的 127座公交站台灯箱资产广告位租金市场 价值进行评估,提供其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委托人提供价值参考。

1.2本次资产评估的评估对象为 **** ;评估范围为 ****拟进行127座公交站台灯箱广告位租赁价值 。

1.3本次资产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为: 2026 年 06 月 30 日。

二、评估报告使用范围及使用责任

2.1评估报告使用人:本次评估报告的使用人为委托人。资产评估报告仅供本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使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2.2评估报告的使用: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目的及用途,在载明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当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假设条件、遵循的原则与依据等发生变化,以及发生期后事项影响评估结论时,应对评估报告重新调整后方能使用。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约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受托人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2.3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评估基准日后 12个月内。

2.4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受托人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5未征得受托人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6报告使用责任:受托人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委托人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等违反上述(2.1)至(2.5)款的约定使用或不当使用评估报告书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向受托人提供资产评估申报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相关政府部门的批文、资产法律权属证明、相应的财务资料、各类资产清单以及资产评估所需其他资料,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全部评估资料后,在 20 个工作日完成委托人委托的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向委托方提供评估报告 3 份,提交方式可以采用当面提交或邮寄方式等。若**或提前完成评估工作,委托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双方另行协商。

四、评估服务费金额、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4.1经双方**协商,本评估项目参****协会川评协〔2017〕23 号文件收取评估服务费收费(含税价),并参照目前行业惯例和此次资产评估之特定目的,经协商收取评估服务费为人民币 叁仟伍佰 元整(¥3,500.00),金额均为含税价,增值税税率6%。

该费用为固定包干价,包含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除此之外,委托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4.2付款方式为:委托人收到评估报告及对应金额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银行转账方式 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受托人需要在付款前向委托人提供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收款单位为:**金誉房地产土地****公司;

账号:5100 1488 5080 5151 6502;

开户银行:****银行第八支行。

如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委托人必须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受托人全称。

五、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

5.1委托人应当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委托人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需要,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协调。

5.2依法提供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恰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是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如果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或者其他相关资料的,资产评估机构有权拒绝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如因委托人提供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造成任何第三方就根据本合同出具的报告向受托人及其专业人员提出索赔或致使受托人及其专业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委托人应补偿受托人及其专业人员因此引起的任何损失。

5.3委托人在财产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等进行了会计处理的基础上,填制资产评估申报表并签字盖章,保证账账、账实、账表一致。委托人委托评估的资产应当产权关系明确并与评估目的不相抵触,对于被抵押资产和诉讼保全资产等应做出说明。

5.4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工作中需委托人配合的,特别是在进行现场勘察或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时,委托人应指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与其他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保证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5.5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保证对资产评估机构所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仅按照本委托合同约定的目的使用,除****政府有关部门外不得提供给第三方。恰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是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5.6未征得资产评估机构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资产评估机构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资产评估机构许可,不得向委托人以外任何人透露。

5.7委托人不得干涉受托人专业人员的工作,不得提出违反公平公正的要求,否则乙方可拒绝接受委托,并单方解除本合同,且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六、受托人的责任与义务

6.1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但资产评估机构的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6.2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所完成的资产评估****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6.3遵守职业道德,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予保密,对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内部资料和资产评估结果严守秘密。

6.4资产评估机构应指派合格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承办本项目,以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受托人对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中可能涉及与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提出回避。

6.5资产评估机构在委托人履行其责任与义务的前提下,将按双方约定时间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若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不能按照规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资产评估机构有权相应**交付资产评估报告的时间。

6.6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若因委托人原因提出更改,造成资产评估机构追加工作的,双方应另行协商加收评估服务费用和**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时间等事项,并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业务委托合同。

七、约定事项的变更

7.1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委托合同的如期完成,或需提前出具报告,合同当事人双方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或解除约定,但应及时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解决。

7.2本委托合同签订后,如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当事人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委托合同。

7.3委托合同订立后发现相关事项存在遗漏、约定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中约定内容发生变化的,双方应订立补充合同或者重新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或者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对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7.4委托人提前终止资产评估业务、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委托人提供虚假材料、要求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论情形的,资产评估机构有权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委托人应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因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原因导致资产评估程序受限,资产评估机构无法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委托人应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7.5本委托合同的权利或责任,除非得到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不可转让。

7.6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以书面做成,并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对各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八、中止、终止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情形

8.1委托人因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停止实施或方案进行调整等原因,可以提出中止或终止评估业务;

8.2受托人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受到限制,无法完整实施评估计划、执行评估程序,且所受限制对评估结论和评估目的所对应经济行为构成重大影响,受托人无法采取必要措施确信评估结论合理性不受影响,受托人可以中止履行委托合同,如果委托人等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排除限制,受托人可以终止评估业务。

8.3因非受托人原因造成评估业务中止或终止时,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受托人出具关于业务中止或终止的书面确认函。

8.4因非受托人原因项目发生中止或终止时,委托人应就受托人已发生的工作量按以下工作量标准支付评估服务费用:

8.4.1如受托人开始现场工作:委托人支付评估服务费的60%;

8.4.2如受托人完成初步评估结论或报告初稿(电子或书面):委托人支付评估服务费至90%;

8.4.3如受托人完成最终报告(电子或书面):委托人支付评估服务费至100%。

九、违约责任

9.1合同当事人双方如一方违反本委托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评估服务费用的10%支付。

9.2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3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对委托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不承担就本合同导致的任何间接的、特殊的、惩罚性或惩戒性的责任或损失,且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累计的全部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已收到的评估服务费。

9.4一方违约,守约方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代理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十、争议的解决

对于业务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首先应经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人民法院解决。

十一、附属条款

11.1本委托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委托合同一式 贰 份,双方各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均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的地址以书面形式邮寄送达,不论是否签收,邮件在寄出后第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并产生相应法律效力。

11.4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

(本页以下空白)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

委托人:

****

受托人:

**金誉房地产土地****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2026年 月 日

202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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