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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省十五运筹委会对省运会和残运会所需服装采购服务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4月10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商贸有限公司 | ||||
| 地址:**市**区**城6号楼2单元101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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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发布于2026年5月15日的省十五运筹委会对省运会和残运会所需服装采购服务项目-中标公告中附件信息之分项报价明细表显示:序号1志愿者“POLO”、序号2**代表团“POLO”与本次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人需求[一、技术要求:(二、招标货物清单及技术要求)]中的序号1志愿者“T恤”、序号2**代表团“T恤”存在文字表述严重不一致,存在重大问题,技术参数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符合性资格审查不应合格但却通过了评审。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受****委托,2026年4月1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省十五运筹委会对省运会和残运会所需服装采购服务项目一标段”(采购文件编号:****-1)招标公告,共有五家供应商参加了案涉项目的投标活动。经评审,********一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公示后,****商贸有限公司对中标结果有异议,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其质疑作出答复。****商贸有限公司对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5月21****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向其下达投诉修改补正通知书,****商贸有限公司补正材料后于2026年5月26日再次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予以受理,并按照规定向有关当事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有关当事人进行了书面说明和答复。同时,本机关调阅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等相关资料,经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对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结合招标文件内相关内容,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认定“POLO”就是POLO衫无任何问题。POLO衫属于T恤中一个品类,案涉项目招标文件对所采购的T恤设定有明确的技术要求。经查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根据其投标文件中所附的投标产品清单及技术参数表、技术偏差表、POLO衫的检测报告和所提供的样品能够证明其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综上,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情况说明、专家论证意见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财政局 | ||||
| 2026年7月2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