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本溪市建筑层高超高费等供热收费标准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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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本溪-南芬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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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制定**市建筑层高超高费等供热收费标准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主题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7-29 成文日期: 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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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市建筑层高超高费等供热收费标准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发布时间:2026-07-29 14:30:33


关于制定**市建筑层高超高费等供热

收费标准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根据《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1〕11号)、****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辽委办发〔2022〕19号)及其它相关文件要求,现对“制定**市建筑层高超高费等供热收费标准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现将本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制定**市建筑层高超高费等供热收费标准项目。

(二)项目单位:****。

(三)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为进一步规范**市超层高建筑等供热收费秩序,解决当前超高费收取标准不统一、计费规则模糊、特殊区域界定不清等问题,保障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省城市供热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超层高建筑供热超高费收费标准。标准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1.**市建筑层高超高费等收费标准

(1)房屋建筑层高超高费标准

房屋室内建筑层高超过3.5米(不含3.5米)每超过0.3米加收10%的采暖费,不足0.3米的按0.3米计费。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用热双方根据热负荷情况协商议定加收幅度。

(2)阁楼、车库、地下室、独立储物房收费标准

未计入产权建筑面积的阁楼、车库、地下室、独立储物房等原则上不予供热;但用户要求供热的,应当先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在不影响热平衡并且具备用热条件的情况下,供热单位可以同意供热,双方签订供用热合同,按照新增面积计收费用。

阁楼安装供热设施的,净高在2.2米及以上的部位按照全面积收费;净高在1.2米及以上至2.2米以下的部位按照1/2面积收费;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收采暖费。

车库、地下室、独立储物房安装供热设施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照全面积收费;层高在2.2米以下的按照1/2面积收费。

(3)阳台收费标准

未计入产权建筑面积的阳台,安装供热设施的按照阳台全面积收费,未安装供热设施但与室内连通的按照阳台面积的1/2收费,未安装供热设施且不与室内连通的不予收费;产权建筑面积中已按1/2计算面积的阳台,安装供热设施的加收阳台面积1/2的采暖费,未安装的不予加收。

2.相关要求

(1)房屋室内建筑层高是指室内地面到上一层楼板下沿的垂直高度。

(2)房屋实际用途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按照实际用途收取采暖费。

(3)此通知执行范围为**采暖用户,**县、桓仁县、**区相关标准由县、****政府制定。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一)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本项目涉及到的居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二)征求公众意见主要事项:项目实施对利益相关者生产生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包括利益相关者诉求、对项目的态度、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因素,以及对本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及截止日期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工作日:9:00-11:30,14:00-17:00)等方式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联系,提出与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有关的意见和建议。也可在项目组调研时现场提出。本次公示期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0天。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及联系方式

(一)单位名称:**中广建设****公司

(二)联系地址:**市**区三义街瑞宝**大厦1113室

(三)联系人:宋工

(四).联系电话:024-****7788

(五)邮箱:****@163.com

您的意见和建议对本项目建设具有积极作用,我们在此对您表示真挚的感谢!

附件:《**市建筑层高超高费等供热收费标准实施方案》

**中广建设****公司

2026年07月29日

附件:

**市建筑层高超高费等供热

收费标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25年8月22日市长办公会议《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第二条议定事项,按照会议明确的“由市发改委牵头,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并重原则,进一步规范居民超标准层高、车库、独立储物房等供热收费标准”要求,结合我市供热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省内各市建筑层高超高费等收费标准定价情况(详见附件)

1.收费实施情况

全省十四个**,**、**、**、**四市未收取房屋超高费;**、**、**三市原有收费标准已废止,但供暖企业仍在实际收取;**、**、**、**、**、**、**等七市已制定明确收费标准,并按文件执行收费。

2.标准制定部门

在已出台收费标准的七个**,牵头制定部门不尽相同:

**市:由市房产局在《**市民用供热管理规定》(2019年印发)中明确;

**市:由市发改部门在《关于降低主**供暖价格通知》(大发改办〔2015〕638号)中明确;

**市:****办公厅在《关于调整我市**供热价格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132号)中明确;

**市:****物价局****住建局、财政局于2013年联合发文明确;

**市: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锦政规〔2023〕7号)中明确;

**市:****物价局联合市供暖办、财政局于2015年联合发文明确;

**市: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铁政发〔2025〕6号)中明确。

3.超高费计收标准差异

各市已出台的标准在以下方面存在差异:

起收高度:主要为3米、3.5米、4米不等;

上限高度:分为6米、7米两档;

超出上限部分:普遍规定由供用热双方协商定价

二、制定我市建筑层高超高费等收费标准的过程

由于我市缺乏热计量设施,无法实施规范的成本监审。为科学合理制定我市相关收费标准,市发改委在充分借鉴**、**、**等市建筑层高收费政策的基础上,研究拟定了初步方案。随后通过组织专家论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先后两次召开相关方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对方案进行多轮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本次方案。

三、拟定我市建筑层高超高费等收费标准及相关要求

(一)我市建筑层高超高费等收费标准

1.房屋建筑层高超高费标准

房屋室内建筑层高超过3.5米(不含3.5米)每超过0.3米加收10%的采暖费,不足0.3米的按0.3米计费。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用热双方根据热负荷情况协商议定加收幅度。

2.阁楼、车库、地下室、独立储物房收费标准

未计入产权建筑面积的阁楼、车库、地下室、独立储物房等原则上不予供热;但用户要求供热的,应当先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在不影响热平衡并且具备用热条件的情况下,供热单位可以同意供热,双方签订供用热合同,按照新增面积计收费用。

阁楼安装供热设施的,净高在2.2米及以上的部位按照全面积收费;净高在1.2米及以上至2.2米以下的部位按照1/2面积收费;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收采暖费。

车库、地下室、独立储物房安装供热设施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照全面积收费;层高在2.2米以下的按照1/2面积收费。

3.阳台收费标准

未计入产权建筑面积的阳台,安装供热设施的按照阳台全面积收费,未安装供热设施但与室内连通的按照阳台面积的1/2收费,未安装供热设施且不与室内连通的不予收费;产权建筑面积中已按1/2计算面积的阳台,安装供热设施的加收阳台面积1/2的采暖费,未安装的不予加收。

(二)相关要求

1.房屋室内建筑层高是指室内地面到上一层楼板下沿的垂直高度。

2.房屋实际用途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按照实际用途收取采暖费。

3.此通知执行范围为**采暖用户,**县、桓仁县、**区相关标准由县、****政府制定。

四、执行建筑层高超高费等收费标准的配套措施

1.政策衔接措施。本方案收费标准拟以2027—2028采暖期为执行起点,此前已签订且未到期的供用热合同,原则上按原约定执行,合同期满后统一适用新标准;同时,拟组织全市供热企业开展政策专题培训,统一层高测算、面积核算、计费方式、加收比例及协商程序等执行口径,确保全市 “一把尺子、一个标准”,杜绝企业自行解释、擅自加码、执行不一等问题。

2.政策宣传措施。****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电视、社区公告及供热服务窗口等多种渠道,对收费标准、计费规则、适用范围、测算方法、用热申请流程和投诉渠道进行全方位解读,做到应知尽知。供热企业在收费、报修、供热开栓等环节主动告知超高费及阁楼、车库、阳台等相关计费规则,在****社区现场答疑并提供计算示例,同时在收费场所、小区公告栏、线上缴费平台等显著位置公示层高认定标准、超高计费方式、各类用房收费标准及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跟踪改进措施。为确保政策执行精准有效,拟建立常态化跟踪评估机制,在新标准实施后持续开展执行效果监测,全面收集企业落实情况、群众反馈意见及争议问题,及时梳理分析政策运行中的堵点难点,动态优化完善相关细则,不断提升收费管理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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