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分 类: | 批准服务信息 |
| 发布机构: | ****服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6 年 07 月 29 日 |
| 标 题: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服务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6 年 07 月 29 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内容概述: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服务指南 |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二、设立依据
1.《水法》(2002年8月修订通过)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3.《**省实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4.《**省实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方案,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办理:(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河道干流、湖泊上.由省以上审批立项或者涉及市(地)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他项目,由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二)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报要求
1.建设项目符合防洪规划、岸线规划、河道整治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2.符合所建建设项目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3.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四、申报材料
1.防洪评价报告(含防御洪水标准与措施、控制点位坐标、消除或减轻影响措施等)
2.建设单位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含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
4.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
5.建设单位作出的工程建设和运营期间服从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承诺函
6.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
7.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8.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八、受理机构联系方式:0536-****176
九、监督举报方式:0536-****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