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分 类: | 批准服务信息 |
| 发布机构: | ****服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6 年 07 月 29 日 |
| 标 题: | 取水许可服务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6 年 07 月 29 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内容概述: | 取水许可服务指南 | ||
取水许可服务指南
取水许可审批
二、设立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书。
2.《**省实施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十三条:****水库和地下取用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论证,编制水**论证报告书,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3.《建设项目水**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水利部、****委员会第15号令)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国水法》(2002年8月29****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7条
5.《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60号)第10条
三、申报要求
申请取水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水**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委员会第15号令)第6条: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论证;第10条:其他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省建设项目水**论证实施细则》(鲁水政字[2011]7号)第12条: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论证报告审查申请后,除规定的情形外,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第13条:有管辖权的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地区和专业需要选聘专家组成专家组,并选定专家组组长、第14条:论证报告审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会前五个工作日将论证报告送达有关专家和单位,审查会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勘。
3.《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18条:审查机关应自下达受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4.符****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水**的配置、用水总量分类控制指标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5.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申请的取用水量必须符合《**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DB37/1639—2010)、《**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DB37/T1640—2010)及国家的相关要求。
6.取水、退水布局合理。
7.建设项目的退水必须达到国家和**省城镇污水排放标准;排入非城镇下水道的,必须符**体功能区的水质标准,并不会对水功能区水域功能造成重大损害
8.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原则上不得取用地下水;地下水的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可采总量和地下水用水总量指标。
9.不得损害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申报材料
1.取水单位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2.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备案材料
3.取水许可申请书
4.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材料
5.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获得取水指标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经审查同意的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
6.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提交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
7.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许可决定
5.办结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八、受理机构联系方式:0536-****176
九、监督举报方式:0536-****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