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服务指南

审批
山东-潍坊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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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分 类: 批准服务信息
发布机构: ****服务局 成文日期: 2026 年 07 月 29 日
标 题: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6 年 07 月 29 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服务指南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2.《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人大第30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省水土保持条例》****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7号,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扰动地表、损坏植被、挖填土石方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第二十三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水利部令第5号,2005年7月修订)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申报要求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十九条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须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概)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7)实施保障措施可行。

四、申报材料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许可决定

5.送达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八、受理机构联系方式:0536-****176

九、监督举报方式:0536-****681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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