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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 建设单位 | **** | ||
| 工程名称 | **县自然灾害危险区域避险搬**置区(一期)项目-A1A2栋、门楼、设备用房 | ||
| 建设地址 | **县小胜镇避险搬**置MZ-FS-04-01-01地块 | ||
| 建设规模 | 总建筑面积:8820.48㎡ | 合同价格 | 3058.3041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勘察单位 | ****公司 | ||
| 设计单位 | ****集团有限公司 | ||
| 施工单位 | **** | ||
| 监理单位 | ******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张明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杨伟芝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张成龙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眭健 | 总监理工程师 | 伍赞 |
| 合同工期 | 2025-10-17 ~ 2027-01-31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本工程总建筑基底面积1755.03㎡,总建筑面积为8820.48㎡。其中:A1A2栋(8F):建筑基底面积1482.57㎡,建筑面积为 8548.02㎡;门楼(1F):建筑基底面积35.26㎡,建筑面积为35.26㎡;设备用房(1F):建筑基底面积237.2㎡,建筑面积为237.2㎡。质量监督注册号:****059,安全监督注册号:****059。本工程设计施工方为联合体:****(主)******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成)。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