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委员会公告第1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南洋浜东南原车丽容大楼及周边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于2026年7月24日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善政发〔2026〕8号),现将征收决定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谈公北路;南至沪昆线;****社区(南洋浜新区);北至南洋浜新区、开源公寓(见附件1)。 二、征收部门:****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办事处。 四、本项目签约期限:自2026年9月15日起至2026年10月9日止;搬迁期限:自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0月30日止。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六、办公地点:**县魏塘街道环北西路355号东楼202室,联系电话:0573-****8177。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请在公告的签约期限内,持身份证、《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资料,到****办事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补助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善政发〔2026〕8号)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 南洋浜东南原车丽容大楼及周边地块征收范围红线图 2. 南洋浜东南原车丽容大楼及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2026年7月28日 附件2 南洋浜东南原车丽容大楼及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制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为****示范区轨道交通互联互通,构建多层次轨道交通网,促进沿线城镇开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已确定实施**至西塘市域铁路项目的建设,该项目是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现根据实际需要,****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 二、房屋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谈公北路;南至沪昆线;****社区(南洋浜新区);北至南洋浜新区、开源公寓(具体详见红线图,红线内的集体土地除外)。 (二)基本情况:占地面积约9.961亩,建筑面积6108.04平方米,被征收户1户,工业仓储用地。 三、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规定 (一)签约期限:自2026年9月15日起至2026年10月9日止。 (二)搬迁期限:自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0月30日止。 四、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被征收人 (一)房屋征收部门:****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事处。 (三)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五、征收非住宅用房的补偿、奖励和搬迁费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并依据《**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补助暂行办法》《**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同时,给予以下一次性补偿、奖励和搬迁费。 1.货币奖励:征收工业、仓储用途的非住宅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附属物)的10%予以一次性货币奖励。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附属物)的7%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总额不足20000元的,则按20000元计算。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7%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期限按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3.搬迁费:征收工业、仓储用途的非住宅用房的搬迁费由房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工业用房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并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现房)为两创三期,魏塘街道振中路58号,3#厂房二层建筑面积3925平方米,三层建筑面积3925平方米(需符合该房源地块产业准入条件)。同时,给予以下一次性补偿和搬迁费。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附属物)的7%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总额不足20000元的,则按20000元计算。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7%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期限按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搬迁费:征收工业、仓储用途的非住宅用房的搬迁费由房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布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签约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1%。 七、超出签约期限、搬迁期限的处理办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政府****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评估及评估机构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的价值,由同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因被征收人仅为一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九、告知事项 (一)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自收到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委员会申请鉴定;逾期不申请复核评估、评估鉴定的,视为对评估报告或复核评估结果无异议。 (二)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领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签约搬迁奖励、搬迁费、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费,余款作为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房款,当余款不高于安置房总房款的,余款自行抵扣房款;当余款高于安置房总房款的,其多余部分余款可以领取。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被征收人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后,根据货币补偿协议约定的支付期限支付补偿款。 (三)被征收人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时,被征收人应自行向供水、燃气、供电等部门办理拆表注销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 (四)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被征收房屋内原有的水电设施不得私自拆除,已作征收补偿的房屋构筑物及相关设施、装修材料不得私自拆除,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五)被征收人应当如实提供文书送达地址。因被征收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能及时告知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征收相关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六)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负责将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腾退。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未腾退的,视同被征收人未完成搬迁。 (七)本方案中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本方案未提及的相关补偿安置标准、****政府公布的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