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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市**** | 成文日期: | 2026-07-15 |
| 名称: |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 ||
| 文号: | 南自然资发〔2026〕3号 | 发布日期: | 2026-07-29 |
| 主题词: | |||
****水利局(原名连**水电局):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南府函〔2026〕70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水利局名下位于****商业城三号区部分用地,收回土地面积为8350.86平方米(地块编号441****01011GB90028),土地来源于南府国用(98)字第****01254(证载面积8667平方米);剩余316.14平方米区域(地块编号441****01011GB90029)交回原使用权****水利局,按照原土地用途申请变更登记。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
三、请你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联同连南瑶****储备中心、****中心到连南****登记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变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四、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收回宗地平面图(地块编号441****01011GB900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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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