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索引号:/**** 分 类:国土**、能源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规划局 成文日期:2026年07月29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29日 主题词: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农村居民建房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保障农村居民合法权益,根据《**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基地管理试点办法》(琼自然资函〔2021〕1664号)、《**省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琼建村〔2024〕205号)、《**省农民建房办事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改建、扩建、重建自住住房的,适用本办法。****政府为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须符合《**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村庄规划或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四条 ****基地建房必须遵循规划引领,有序建设;依法合规,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村民主体,“一户一宅”原则;坚持统一风貌,凸显地方特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县自然**和规划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居民建房的规划、用地等业务指导和管理。县农业农村部****基地管理及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进行查处工作。****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督促建房计划实施和监管。乡****基地审批、规划报建、地质灾害防治、风貌管控、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变更用途管理、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工作;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或拆除工作。****建设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林业、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村居民建房相关规定
第六条 农村居民建房应集约节约用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每户农村居民只能拥有一处本村集体****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住宅建筑基底面积建议不大于130平方米。住房应以低层建筑为主,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控制在12米以内,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属拆旧建新的,****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在符合村庄规划及“一户一宅”每户不超过175平方米的前提下,****基地面积,并按有关程序办理报建。对经依法确定集****基地超过175平方米的,以及“一宅多户”、宅基地未确定到户的,分户建房或者重**设时,应当按“一户一宅”****人民政府规定面积标准重****基地面积。分户****基地的,****基地超过限额标准的范围内安排。
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宅基地安排和建房规模按传统村落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第九条 严禁在村庄规划、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划定的乡村建设用地外,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公路部门划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房屋。
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建筑,在土地、房屋征收时对该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供电、供水部门应当配合。
第十条 农村居民建房可选用省**自然**和规划部门、****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图集,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建筑、结构专业设计人员设计,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施工。通用图集和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当地风貌管控要求,农房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符合现行抗震设防等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建房选址应避开河道泄洪区和洪水淹没区及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易发生区;应符合各类管线安全距离要求,确定无法避免时,应保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及保障措施,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区覆盖范围内的“**村”和位于城郊结合部、公路铁路两侧、开发区和重点项目建设区周围、旅游景区附近村庄的农村居民建房,****基地集中兴建多联体或公寓式住宅集约用地。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建房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公益林地,应当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政府****政府审批。
第三章 申报主体和条件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后,且符合村庄规划或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报建建房:
(一)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以及项目建设需要等,需要拆**置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美丽乡村建设、危房改造计划等需要拆除重建或迁建的;
****基地上建房、****基地上拆旧房建新房、拆****基地异址建新房,且符合村庄规划要求的;
第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报建建房:
第四章 建房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农村居民申请建设住房的,****政府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房户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
(四)宗地坐标资料,载明建房选址和用地面积四至图并叠加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其中用地四至须明确清晰;
(五)建筑设计图纸,包括但不限于住房楼层、结构和户型面积;
(六)《房地一体证》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建房用地权****基地使用权证明的。****基地使用权证书作为权属证明;****基地使用权证书的,在村庄规划或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划定的建设用地内、满足“一户一宅”****基地面积符合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小组、村委会和乡镇出具同意建房用地意见);
(七)属加建、扩建房屋的,须由建房户聘请具有相关****公司进行现场勘察鉴定,并出具正式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明确房屋现状、加扩建可行性及安全性结论;
(八)《个人建房承诺书》、《建房用地意见书》、《自建房(装修)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告知书》、《农****基地协议》等相关材料。
以上宗地坐标测绘费、建筑图纸设计费、房屋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审核与发证:联合会审自村级组织线上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由资规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农业农村部门经办人、****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在“零跑动”系统上依次进行联合审查,同时可视需要将林业、水利、****联合会审流程,对申报材料、建房资格、用地及规划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核;经联合会审均符合条件的,****政府核准填写《****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并向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基地批准书》等相应电子证照;不符合条件的,****政府将申报材料退回建房户,并一次性告知不能办理的理由或需修改的事项。
第十九条 放验线及竣工验收:经批准用地的建房户在房屋基础开挖前,应当持乡村建****基地用****基地使用证明材料等,****政府申请定位放线。****政府应当在收到定位放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定位放线,确定用地范围及建房位置。建房户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在****人民政府申请施工备案。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通过验收的建房户应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建房用地权属证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房竣工验收意见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第二十一条 备案:****政府负责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归档,参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自然**等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政府及县各有关部门对农村居民建房实行监督、巡查管理,并建立农村居民违规建房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村级组织要及时制止,****政府报告,****政府依法予以拆除,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及协助。
第二十三条 农村居民建房过程中不得损坏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如有损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费用;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如有违规收取费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关职能主管部门、****村委会等单位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行为的,由其所****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建成的农村房屋,符合建房要求的,可由户主提出补办建设规划报建申请,具体办理程序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县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均需通过**农房报建“零跑动”系统进行线上报建申请、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工作,统一线上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电子证照,并实行全省统一机器赋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具体应用中的问****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1:《**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zip
附件2:《**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条文及依据对照表26.7.27.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