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洪医保发〔2026〕27号)、《关于印发〈**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洪医保发〔2026〕2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集中受理2026年度第一批**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申请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26年8月7日起至2026年8月14日的工作时间。
二、受理范围
在**市依法登记注册,具备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能力的机构,或具备医**点资格****医疗机构。
三、申请条件
申请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市依法登记注册、正式运营满3个月、具备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能力的机构,或具备医**点资格****医疗机构;
(二)配备与我市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人员队伍,评估员和评估专家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评估专家不少于10人)。评估员和评估专家应符合《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有效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配备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维护人员;
(四)具备使用**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功能的条件;
(五)具有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六)未同时作为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采取伪造、篡改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二)因违法违规解除评估服务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三)因严重违反评估服务协议约定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申请材料
申请机构须至少如实提交以下必要材料:
(一)《**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申请表》(附件2);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评估专业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聘用协议、职工劳动合同以及任职该单位至少连续三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相关资料(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五)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业务用房有效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
(六)符合失能等级评估工作要求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与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流程
1.提交申请:申请机构对照本通告条件自查合格后,在受理时限内,向注册地所属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完整申请材****医疗机构****中心提交)。
2.材料初审: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3.综合评估:****中心组织专家评估组,通过书面审核、现场核查、集体评议等方式,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机构开展综合评估。
4.结果公示:评估合格的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的,与医保经办机构协商签订长护险定点评估服务协议,正式成为我市定点评估机构。
六、咨询及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及办公地址详见附件3;市级咨询电话:0791-****3646。
2.监督电话:0791-****0882。
****
2026年7月29日
附件:
1.**市长护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申请材料提交目录
2.**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申请表
3.医保经办机构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
4.**市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准入评估表
5. 相关参考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