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税务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税务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维护、建筑装饰装修、给水排水、供暖、电气、建筑消防、建筑智能化等系统维修及危房改造。
具备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交通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
********税务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91日历天。
无
1.投标人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政府采购前三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生产建设****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采购包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采购包专门面向的企业类型;如供应商合同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中分包意向供应商应当符合本采购包专门面向的企业类型。)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2020 年11月30日建市〔2020〕94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如供应商还未申办以上资质,供应商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件如遇过期,未做或正在办理延期的,须提供主管部门发布的延期通知或资质延续名单的公告或相应文件);
(2)拟派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贰级(含)以上在本单位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无在建需提供无在建承诺,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 序号 |
证书名称 |
备注 |
| 1 |
绿色建材认证证书 |
无 |
供应商2023年06月至今完成过的类似项目业绩。
否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无
********税务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1、招标控制价:****419.78元,超出此招标控制价按无效标处理。
2、工期:91日历天
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报价的一部分需随响应文件一起上传,未上传视为投标无效。标书代写
5、本项目在评标期间发起的磋商报价或最终报价,只报总价即可,不报视为无效响应。最终报价(二次报价,开标当天系统中报价)如与首轮报价不一致,供应商须按照最终报价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将二次报价的总价和已填写报价的工程量清单相关资料加盖公章电子版发送至采购人邮箱****@123.com。标书代写
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税务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维护、建筑装饰装修、给水排水、供暖、电气、建筑消防、建筑智能化等系统维修及危房改造。
符合国家工程验收标准。
根据设计文件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国以及**自治区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如国家有新法规规范颁布,应以新颁布的法规规范为准。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由投标人自行获取。本工程执行下列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但不限于以下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1)设计文件及设计文件所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
(2)国家和行业现行施工及验收主要规程、规范、标准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政府****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执行国家标准。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执行相关规定。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价格。
无
执行相关标准。
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3)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4)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详见附件。
无
具备建筑工程贰级(含)以上在本单位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无在建需提供无在建承诺,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执行相关标准。
| 验收名称 |
验收要求 |
| 第1次验收 |
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
在项目施工期结束后组织验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
质量保修期2年,涉及防水工程的保修期为5年,其他维修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 付款名称 |
付款要求 |
付款比例(%) |
| 第1次付款 |
签订合同并且主要材料进场 |
30.0 |
| 第2次付款 |
按月支付进度款(实际支付金额低于合同金额30%以预付款抵扣,达到30%后按月支付不低于当月实际工程进度量的80%) |
50.0 |
| 第3次付款 |
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后 |
20.0 |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方面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泄露给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