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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招标文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中:
1.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件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银行履约保函、履约担保书或履约担保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10% 。
2.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件4.2 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银行履约保函、履约担保书或履约担保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10% 。
现变更为:
1.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件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现金、财政资金批复文件等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款的 10%。
2.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件4.2 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现金、财政资金批复文件等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款的 10%。
二、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不变。下载敬请潜在投标人关注以上内容。此通知一经发布视为潜在投标人已收到,潜在投标人不再进行确认。若因投标单位个人原因未及时查看,造成的一切后果需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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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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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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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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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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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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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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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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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酒店10楼101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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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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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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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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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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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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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前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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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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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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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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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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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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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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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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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8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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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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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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