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背景
调查地块原权属为**省**市**县店头镇**村村集体,1989年,******局将调查地块征收为国有并转为建设用地,出让给******公司;现拟将调查地块用于**县店头片区**小区项目建设,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截至2026年7月现场踏勘,调查地块相关用地手续正在办理中。
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地块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0701),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城镇住宅用地(0701)属于居住用地(07),因此本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地块概况
调查地块位于**省**市**县店头镇**村,**道路,南至道路,西至铁路线,北至**小区一期北区、**矿业铁运小区、空地。调查地块面积为14527.39㎡(合21.79亩),中心经纬度坐标为E:109.09044°,N:35.62579°。调查地块原地类为工矿用地(10)-工业用地(1001),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07)-城镇住宅用地(0701)。
3.调查结果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显示:
1)地块内及周边相邻地块历史和现状均未开展过工业活动,也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
2)地块内及相邻地块历史上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排放等活动;
3)地块内及相邻地块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和环境违法事件;
4)地块内及相邻地块不存在异常颜色、气味等污染迹象;
5)相****回收站、铁路中转储煤场(历史),****汽修厂、******公司店头汽车加气站、**县****公司,经过调查分析,其运营活动产生的污染物通过环境因素的迁移转化对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造成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4.调查结论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调查地块、相邻地块及周围区域历史及现状各项活动对调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影响很小,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地块可以按照相关规划作为城镇住宅用地进行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