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5〕255号
省水利厅关于远****公司
**槽磷矿采矿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远****公司:
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387号令)的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远****公司**槽磷矿采矿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省**市**县嫘祖镇西河村、**村,开采矿种为磷矿,分为Ⅰ采区、Ⅱ采区,两个采区同时开采,设计采矿生产规模为50万吨/年,现状已达产,规划水平年2030年维持现产量。本项目为已建项目,取用地下水为矿井疏干排水。
二、本项目日均疏干排水量为10160立方米,日最大疏干排水量为13187.68立方米;年疏干排水量为370.84万立方米,其中24.18万立方米回用于采矿生产。年回用水量中:14.41万立方米用于湿式凿岩作业、空压机水冷等主要生产环节、9.77万立方米用于充填料制备等辅助生产环节。本项目生活、办公等用水取自**村供水管网,年取水量为1.21万立方米。
三、本项目Ⅰ采区疏干排水由+260水仓(地理坐标:东经111°18'35" 北纬31°13'03")收集,Ⅱ采区疏干排水由+256水仓(地理坐标:东经111°19'09" 北纬31°12'20")收集后,部分疏干排水回用于井下采矿生产各作业面;未回用疏干排水及回用后回归巷道退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通过已批复入河排污口(地理坐标:东经111°19'35" 北纬31°12'44")排入**河。
四、本项目年退水量为367.65万立方米,包括未回用疏干排水346.66万立方米及回用后退水20.99万立方米;上述退水经处理达标后,通过已批复入河排污口排入**河。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用于厂区周边绿化等,不外排。
五、你公司应严格遵守《地下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地下水水位及水质监测设施及数据传输设备,确保计量和监测信息传入监督管理单位水**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计量和监测设施进行检定或校准。
六、你公司应做好取水许可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严格按照许可水量取水,规范建立取用水台账,做好用水节水统计调查;切实执行计划用水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七、本取水许可审批文件下达后,你公司应抓紧向我厅报送取水工程(设施)验收材料,经我厅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八、在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服从我厅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九、若本项目取水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发生较大变化,你公司应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十、本批复下达后,由我厅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现场监督管理,请你公司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附件:1.远****公司关于办理**槽磷矿采
矿工程取水许可的请示
2.远****公司取水许可申请书
3.远****公司**槽磷矿采矿工程水
**论证报告书
4.远****公司**槽磷矿采矿工程水
**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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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