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5〕239号
省水利厅关于******公司
酰胺及尼龙新材料等生产项目
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公司:
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387号令)的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位于枝****工业园区。因发展需要,******公司近年新增酰胺及尼龙新材料项目、合成氨原料结构调整及联产60万吨/年乙二醇项目(二期)、石**合成氨扩能改造项目等生产项目(以下合称本项目),主要产品及年产能为:80万吨双氧水、80万吨环已醇、60万吨环己酮、100万吨硫酸、40万吨已内酰胺、40万吨尼龙6聚合切片、20万吨尼龙6纺丝、24万吨已二酸、10万吨已二腈、10万吨已二胺、20万吨尼龙66、52万吨尿素、70万吨合成氨。
二、同意本项目以长**流为取水水源,利用现有取水泵房取水,取水口位于**省**市**市董市****工业园处,地理坐标为东经111°38'27",北纬30°22'23"。同意本项目日最大取水量为9.12万立方米;年取水规模为3284万立方米,其中生产用水3282.38万立方米,生活用水0.65万立方米,消防和事故备用等其他用水0.97万立方米,设计用水保证率为97%。本项目施工期生产、生活用水由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给。
三、本项目以长**流为水源,设计最大取水流量为1.06立方米/秒,占取水口河道断面多年平均流量的比例极小,满足项目取水水量要求;取水河段现状水质满足项目取水水质要求;取水口所在江段河势基本稳定,进水口高程满足淹没深度且受泥沙淤积影响较小,项目取水口设置基本合适。
四、本项目运行期年退水量为1050.55万立方米,经公共污水管网收集****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施工期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公共污水管网收集****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五、你公司应为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取水计量设施应与取水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校准。本项目应安装数据传输设施,确保取水计量信息传入监督管理单位水**管理信息系统。
六、你公司应加强取用水管理和节约用水管理,严格按照许可水量取水,规范建立取用水台账,做好用水节水统计调查,严格执行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
七、本项目取水工程(设施)竣工试运行满30日后,应在60日内向我厅报送取水工程(设施)验收材料,经我厅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八、在严重干旱等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服从我厅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九、若本项目取水事项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重新进行水**论证,重新申请取水。
十、本项目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我厅负责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请你公司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对违规取水、监管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将依法予以责任追究和立案查处。
附件:1.******公司关于办理酰胺及尼龙新材料等生产项目取水许可的请示
2.******公司取水许可申请书
3.******公司酰胺及尼龙新材料等生产项目水**论证报告书
4.******公司酰胺及尼龙新材料等生产项目水**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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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