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6〕23号
省水利厅关于**省**防洪达标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审批〈**省**防洪达标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省水利厅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省**防洪达标工程(项目代码:****)位于**省**市**市,为堤防整治工程。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堤身加固共27.708公里、堤防护坡共10.757公里、防浪林建设共11.100公里、管护设施建设及信息化建设等。
项目总占地面积56.03公顷,其中永久占地42.59公顷,临时占地13.44公顷。项目总挖方47.78万立方米,总填方64.63万立方米,借方27.60万立方米,余方10.74万立方米(其中综合利用7.54万立方米,弃方3.20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16081.61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1190.19万元。项目计划于2026年7月开工,2028年6月完工,总工期24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9%,林草覆盖率达27%。
(四)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56.03公顷。
(五)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1679.419万元(含主体已有投资1280.088万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投资601.124万元,植物措施投资726.350万元,监测措施投资33.600万元,临时措施投资132.062万元。
(八)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本工程应在开工前向**市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84.0507万元,按照中央、省、市、县1:1:1:7的比例缴入国库。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十)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需外购的石料来源应当具有合法合规的手续,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依法从严控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方案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因工程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批准;严格控制弃渣场选址变更,确因项目设计优化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充分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水利厅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七)本工程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水土****水利厅重新审核,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本工程涉水其它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张陆;联系电话:027-****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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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