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5〕208号
****水库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
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复〈吴岭水库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鄂吴水〔2025〕21号)收悉。经研究,省水利厅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吴岭水库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水库灌区范围,为改建工程。本次实施清淤衬砌渠道共计13条,整治渠道长度42.93千米,干渠整治长度为6.24千米,支渠整治长度为36.69千米,**或者拆除重建各类渠系建筑物422处,并配套信息化量测水设施。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为27.85公顷,其中永久占地24.57公顷,临时用地为3.28公顷,永久占地均为渠道管理范围用地,且基本在原址进行建设,不涉及新增占地。本项目挖方21.95万立方米,填方18.50万立方米,余方3.45万立方米,****村委会在唐湾节制闸附近进行坑塘回填综合利用。
本项目总投资14188.08万元,其中土建投资9970.13万元,工期从2021年9月至2025年12月,建设工期共计52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
(三)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27.85公顷。
(四)同意水土流失调查预测内容和方法。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213.73万元(含主体已有投资160.71万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投资59.35万元,植物措施投资34.57万元,临时措施投资40.11万元,监测措施费29万元,独立费用35.89万元。
(七)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本项目应及时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4.8050万元(扣除水面面积17.98公顷),其中应向**市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2.57万元,按照中央、省、市、县1:1:1:7的比例缴入国库;向**市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235万元,按照中央、省、市1:1:8的比例缴入国库。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本工程存在“未批先建”行为,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了处理,你单位要深刻吸取教训,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和管护责任,确保水土保持设施正常运行。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编制项目水土保持监理相关报告。
(五)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工程已基本完工,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等尽快开展水土保持自主验收;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工程涉水其它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张陆,电话:027-****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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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