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5〕174号
省****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管理处:
你单位《关于申请对〈****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省水利厅同意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项目代码:****)位于**省**市,项目建设主要内容为:主坝、左右副坝、溢洪道、灌溉发电洞等加固,安全监测系统及信息化工程、管护设施等。
项目总占地16.83公顷,其中永久占地9.97公顷,临时占地6.86公顷。工程总挖方24.25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1.05万立方米),填方13.30万立方米(含表土回填1.05万立方米),利用方11.49万立方米(含表土回填1.05万立方米,工程自身回填利用10.44万立方米),借方1.61万立方米,来自取土场,弃方12.56万立方米,运往弃渣场。工程总投资19299.65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0900.33万元。工程计划2025年12月开工,2027年11月完工,总工期24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7%。
(四)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6.83公顷。
(五)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547.64万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投资202.24万元,植物措施投资50.28万元,临时措施投资62.39万元。
(八)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本工程应在开工前向**市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5.245万元,按照中央、省、市、县1:1:1:7的比例缴入国库。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十)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需外购的石料来源应当具有合法合规的手续,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依法从严控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方案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因工程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批准;严格控制弃渣场选址变更,确因项目设计优化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充分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水利厅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七)本工程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水土****水利厅重新审核,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本工程涉水其他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张陆,电话:027-****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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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