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5〕214号省水利厅关于竹山县霍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审批
湖北-十堰-竹山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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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水许可〔2025〕214号省水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鄂水许可〔2025〕214号

省水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管理处:

你单位《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省水利厅同意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代码:****)位于**省**县**镇,为改建工程。霍河水库属大(2)型水库,主坝、副坝、溢洪道控制段、发电引水隧洞、放空洞建筑物等主要永久性建筑物级别为2级,次要永久性建筑物级别为3级,防汛道路参照四级公路设计,临时性建筑物为4级;滑坡体边坡等级为3级。建设主要内容为:大坝加固、溢洪道加固、滑坡体治理、引水洞加固、放空洞加固、机电及金属结构更新改造、管护设施建设等。

工程总占地13.13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0.14公顷,临时占地2.99公顷。工程总挖方5.59万立方米,总填方6.01万立方米,借方0.42立方米,无余方。工程总投资11742.62万元,土建工程投资5568.13万元。工程已于2025年10月开工,计划2027年5月完工,总工期20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紫色土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3.13公顷。

(四)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518.12万元(含主体已有投资333.06万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投资174.66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76.12万元,监测措施费25.50万元,临时工程措施费46.71万元,独立费用66.61万元。

(七)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本工程应向**县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3.74万元(扣除水面3.97公顷),按照中央、省、市、县1:1:1:7的比例缴入国库。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需外购的石料来源应当具有合法合规的手续,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依法从严控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方案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因工程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批准;严格控制弃渣场选址变更,确因项目设计优化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充分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水利厅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七)本工程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工程涉水其它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张陆,电话:027-****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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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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