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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水许可〔2025〕222号
省水利厅关于**省汉江生态经济带建设
引隆补水工程初步设计阶段补充勘察
在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
地质钻孔的行政许可决定
******公司:
你公司《关于**省汉江生态经济带建设引隆补水工程地质勘察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现就**省汉江生态经济带建设引隆补水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在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地质钻孔批复如下。
一、****公司委托****在汉**堤**段对应汉右堤桩号197+300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地质勘探,孔径110毫米,孔深约35米,共布置钻孔2个,均位于右岸堤外,距堤外脚分别为45米、65米。
二、地质勘探须按上报孔位规范施钻,不得随意变更。钻孔封孔必须严格执行《河道管理范围钻孔封孔技术规程》(DB42/T1833-2022)。
三、地质勘探只能在非汛期(4月30日前或10月15日后)实施。施钻前,建设及勘探****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设立明显的永久性标志,****管理部门移交施钻及封孔回填记录等资料。若因勘探诱发险情,建设及勘探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一切责任。
四、建设单位******公司行政负责人唐义军、技术负责人鞠发维和勘探单位****负责人冷涛、技术负责人余伟负责按批复要求组织实施。****管理局****分局郭兴中负责有关防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堤防管理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和勘探单位做好钻孔封堵回填工作。对工作不力或不到位,造成损失或堤防出险的,按相关管理规定追究责任。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一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水利厅
202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