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5〕226号
省水利厅关于宜****公司
董家河磷矿采矿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宜****公司董家河磷矿:
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387号令)的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宜****公司董家河磷矿采矿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省**市**区樟村坪董家河村,开采矿种为磷矿,设计采矿生产规模为80万吨/年,现状采矿生产规模为70万吨/年,规划水平年2030年采矿生产规模达到80万吨/年。本项目为已建项目,取用地下水为矿井疏干排水。
二、本项目日均疏干排水量为6268.25立方米,日最大疏干排水量为7474.84立方米;年疏干排水量为228.79万立方米,其中34.05万立方米回用于采矿生产。年回用水量中:23.82万立方米用于湿式凿岩、空压水冷等主要生产环节,10.23万立方米用于洒水降尘、充填料制备等辅助生产环节。本项目生活用水取自董家河村农村集中供水设施。
三、本项目通过位于西采区+1080斜坡道硐口内250米处的蓄水池(地理坐标:东经111°8′19″ 北纬31°21′40″)收集部分涌水,回用于采矿生产;通过位于+998主平硐端部与1#**交叉口附近的水处理池(地理坐标:东经111°8′53" 北纬31°22′30″),收集回用后回归巷道退水及未回用疏干排水,经处理达标后通过已批复入河排污口(地理坐标:东经111°9′18″ 北纬31°22′1″)排入董家河。
四、本项目年退水量为226.28万立方米,包括回用后回归巷道的31.54万立方米退水及未回用的194.74万立方米疏干排水。本项目退水经处理达标后,通过已批复入河排污口排入董家河;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厂区绿化等,不外排。
五、你公司应严格遵守《地下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地下水水位及水质监测设施及数据传输设备,确保计量和监测信息传入监督管理单位水**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计量和监测设施进行检定或校准。
六、你公司应做好取水许可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严格按照许可水量取水,规范建立取用水台账,做好用水节水统计调查;切实执行计划用水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七、本取水许可审批文件下达后,你公司应抓紧向我厅报送取水工程(设施)验收材料,经我厅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八、在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服从我厅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九、若本项目取水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发生较大变化,你公司应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十、本批复下达后,由我厅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现场监督管理,请你公司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附件:1.宜****公司董家河磷矿关于办理
董家河磷矿采矿工程取水许可的请示
2.宜****公司董家河磷矿取水许可申
请书
3.宜****公司董家河磷矿采矿工程水
**论证报告书
4.宜****公司董家河磷矿采矿工程水
**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
****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