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6〕7号省水利厅关于潜江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穿越东荆河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
湖北-潜江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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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水许可〔2026〕7号省水利厅关于**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穿越东荆河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

鄂水许可〔2026〕7号

省水利厅关于**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

穿越东荆河洪水影响评价的

行政许可决定

**市盟润水利****公司:

****公司提交的**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穿越东荆河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公司在东荆河**段芦洑大桥下游约100米处实施**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穿越东荆河。

二、同意《**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穿越东荆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定本)提出的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1条管径830毫米的焊接钢管,采用定向钻方式穿越东荆河(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左岸入土点:X=****487.506,Y=391317.486;

右岸出土点:X=****125.929、Y=390022.670。

穿越处对应堤防桩号分别为荆左堤5+010、荆右堤4+020,穿越段水平投影长度均为1375米。

三、同意《**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穿越东荆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定本)提出的防洪综合分析结论意见。工程对工程对河道行洪、防洪安全、防汛抢险、堤防安全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无影响。

四、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堤防安全监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实施,发现问题时应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确保堤防安全。

(二)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河道管理范围内除批复的建(构)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建(构)筑物,不得设置施工营地和堆料场,严禁弃土弃渣,及时清除该区域内施工临时设施,保证河道行洪畅通和防洪工程安全。

(三)该工程占用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应充分注意和防范工程施工对防洪安全的影响,妥善维护好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防洪安全险情,你公司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

(四)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确保防洪安全。工程涉及防洪安全部分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

(五)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将相关批准文件****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备案。项目开工建设时,你公****管理部门派员联合监督工程施工放样,并依据许可文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你公司应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涉河建设项目完工验收,****管理部门参加。主体工程涉及防洪安全的重要部位或隐蔽工程验收,****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拟公司应在竣工验收6****管理部门函报有关竣工资料。

(七)拟建工程涉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八)拟建工程建设及运行期的****公司或建设、****公司负责。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或应当知道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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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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