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5〕
省水利厅关于湖****公司
杉树垭磷**东部矿段采矿工程
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湖****公司:
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387号令)的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湖****公司杉树垭磷**东部矿段采矿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省**市**区樟村坪镇黄家台村,开采矿种为磷矿,设计采矿生产规模为150万吨/年,现状采矿生产规模为78.5万吨/年,规划水平年2030年可达85万吨/年。本项目为已建项目,取用地下水为矿井疏干排水。
二、本项目日均疏干排水量为13362立方米,日最大疏干排水量为17839立方米;年疏干排水量为488万立方米,其中41.9万立方米回用于采矿生产。年回用水量中:19.74万立方米用于湿式凿岩作业、空压机水冷系统等主要生产环节、19.51万立方米用于充填料制备等辅助生产环节,2.65万立方米用于生活、办公等附属生产用水环节。
三、本项目通过位于井下+401中段附近的C区水池(地理坐标:东经111°10'27" 北纬31°23'7"),+403巷道入口处的水池(地理坐标:东经111°10'6" 北纬31°22'51"),+101溜井205Q10入口处的水池(地理坐标:东经111°11'27" 北纬31°22'34")和+905斜坡道305中段入口处的F863水池(地理坐标:东经111°10'45" 北纬31°22'18")收集疏干排水,泵送至各工作面用于采矿生产;部分疏干排水分别泵送至水田坪工区高位水池(地理坐标:东经111°12'22" 北纬31°22'41")、董家河工区高位水池(地理坐标:东经111°6'15" 北纬31°13'51")和窑坡工区高位水池(地理坐标:东经111°6'16" 北纬31°13'12")后,自流至各个生活区用于生产、办公等;井下退水由+710主平硐自流至水田坪工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由位于水田坪工区的已批复入河排污口(地理坐标:东经111°12′26″ 北纬31°22′46″)排入西汊河。
四、本项目年退水量为474.22万立方米,包括未回用疏干排水446.1万立方米及回用后退水28.12万立方米;上述退水经处理达标后通过已批复入河排污口排入西汊河。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用于**绿化及道路浇洒,不外排。
五、你公司应严格遵守《地下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地下水水位及水质监测设施及数据传输设备,确保计量和监测信息传入监督管理单位水**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计量和监测设施进行检定或校准。
六、你公司应做好取水许可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严格按照许可水量取水,规范建立取用水台账,做好用水节水统计调查;切实执行计划用水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七、本取水许可审批文件下达后,你公司应抓紧向我厅报送取水工程(设施)验收材料,经我厅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八、在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服从我厅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九、若本项目取水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发生较大变化,你公司应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十、本批复下达后,由我厅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现场监督管理,请你公司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附件:1.湖****公司关于办理杉树垭磷**
东部矿段采矿工程取水许可的请示
2.湖****公司取水许可申请书
3.湖****公司杉树垭磷**东部矿段
采矿工程水**论证报告书
4.湖****公司杉树垭磷**东部矿段
采矿工程水**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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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2日